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6-00564 | 主题分类 | 矿产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6-10-26 18:27 | 发布日期 | 2026-10-28 18:22 |
| 文 号 | 克政办规〔2026〕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克州境内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严厉打击遏制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保护矿产资源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公众依法举报,及时发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
第二条 举报和奖励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原则,将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矿产资源违法线索包含无证勘查、越界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破坏性采矿、不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许可矿种开采、以土地整治、生态修复、边坡治理、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等各类名义非法盗采,非法转让矿业权、拒不落实矿山生态修复等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举报电话、信函邮寄、现场来访等渠道,实名向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交违法线索;举报应当如实提供本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及佐证材料。
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电话:群众可拨打以下举报电话反映矿产资源违法问题,由各单位专人负责线索登记、分流受理:
1.克州自然资源局:0908-4222397;
2.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0908-4222252;
3.阿克陶县自然资源局:0908-5725606;
4.乌恰县自然资源局:0908-4622004;
5.阿合奇县自然资源局:0908-5623005。
第五条 接到举报线索后,州、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对线索进行登记并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区分情形作出如下处理:
(一)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查处的,按照本办法举报奖励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举报事项经查证不属于矿产资源违法受理范围、无有效违法线索或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及时书面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留存;
(三)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单位、个人,或以举报为名恶意滋扰、不实举报,干扰正常行政执法秩序、骗取举报奖励的,依法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涉嫌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线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矿产资源违法举报范围;
(二)举报反映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行政管辖区域内;
(三)举报内容明确违法主体、准确违法地点、基本违法事实,并配套可支撑核查的基础线索、证据材料;
(四)线索提交前未被自然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掌握;有关部门虽已知悉线索,但举报人提供此前未掌握的关键证据,对案件查处起到重要作用的。多人就同一线索分别举报的,仅对首位举报人予以奖励,其余举报人不予重复奖励;
(五)举报线索经核查认定违法事实成立,执法机关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含作出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下列举报人不予奖励:
(一)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上述单位聘用、劳务派遣履行监管职责人员;线索来源于前述人员履行职务知悉信息的近亲属,以及前述人员授意代为举报的人员;
(二)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无法办理资金兑付的;
(三)举报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公开披露(公开披露前主动向主管部门提交线索的除外);
(四)属于信访、咨询、信息公开申请、申诉,不属于违法线索举报的;
(五)举报人为违法行为实施主体或利害关系人恶意举报、串通举报的;
(六)举报人对不予奖励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作出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
第八条 经核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实名举报人,州、县(市)自然资源局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人能够如实提供被举报个人或单位的矿产违法事实、具体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及部分现场佐证材料,经核查属实,举报线索与查实的违法事实完全吻合,且对案件查办起到关键突出作用的,依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对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达到非法采矿刑事案件法定立案追诉标准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10000元;
(二)举报人能够如实提供违法主体、完整违法事实、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及部分现场佐证线索,经核查举报内容与查实违法事实相符,违法案件矿产品价值10万元以下,仅作行政立案查处、未达刑事追诉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5000元;
(三)举报人能够如实提供违法主体、违法事实、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基础线索,经核查举报内容与查实违法事实吻合,违法案件矿产品价值5万元以下、仅作行政立案查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3000元;
(四)举报人仅能够如实提供违法地点、违法时段简易线索,经核查举报内容与查实违法事实基本吻合;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矿产资源实质性损害,且违法主体主动停止违法、自行整改消除隐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从轻处置的行政案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1000元。
第九条 举报奖励坚持一案一奖、一事一核、不重复计奖,按以下情形兑付奖励:
(一)多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情形。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先后单独就同一违法事实、同一涉案主体、同一违法矿区分别提交举报线索的,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受理时间为排序依据,登记受理时间以完整接收全部举报材料(含证据材料)时间为准,不以仅收到简短线索时间作为判定首位举报人依据。仅对首位举报人予以奖励,后续重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不再发放奖励;
(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情形。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核发单次奖励,奖金由第一署名人凭有效证件领取;第一署名人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他联名举报人代领,奖金分配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协商,主管部门不予调处;
(三)单次举报含多项独立违法行为情形。首次举报材料同时反映两种及以上互不包含、可独立立案查处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不同违法事实分别立案、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按照独立案件数量分别核算、分次发放举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存在包含关系线索情形的,对前后线索重合、内容重复部分不予重复奖励,仅对新增、未核查、独立存在的违法事实单独核算奖励。举报人一次提交多条线索,部分线索查证属实、部分不属实的,仅对查证属实部分核算奖励。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州、县(市)财政予以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审核拨付,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规兑付奖金,资金管理、拨付、发放全过程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处罚或移送决定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同步将拟奖励金额告知实名举报人。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领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因客观特殊原因无法按期领取的,可以提交书面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的,经公告期满7个工作日后,仍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资格,相应奖励资金按财政管理相关规定退回同级财政;
(二)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
(三)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领取奖励资金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追回全部资金。
第十一条 参与线索举报受理、案件办理及负责发放奖励的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交被举报人,除办案需要,举报材料不得对外查阅复制,严禁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规依纪严肃追责。
第十二条 州、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台账,一案一档、全程留痕,完整留存举报、办案、罚没、奖励领取相关纸质及电子资料,账证一致,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在执法过程中主动深挖摸排违法线索、成功捣毁盗采团伙、查处隐蔽盗采点位,以及涉案价值巨大、推动刑事立案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执法人员,案件攻坚实绩纳入年度综合考核重要指标,作为评优评先、专项业务培训的重要参考。严禁弄虚作假,不得将日常巡查工作虚报为重大案件突破成果;存在虚报实绩骗取表彰奖励情形的,依规撤销相关荣誉并严肃追责。本条仅适用于自然资源系统内部考核管理,不对外设定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州、县(市)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给予政务、党纪处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教唆或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举报奖励资金;
(二)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挤占举报奖励专项资金;
(三)无正当理由推诿、拒绝受理举报,受理后未按期核查、处置、答复举报人;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泄露办案线索,为违法行为提供庇护;
(五)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奖励发放相关保密信息;
(六)干预案件查办,向办案、监督人员违规说情、打招呼、施加压力;
(七)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应当承担纪法责任的行为;
(八)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告知、不按规定兑付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行政辖区内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办理或办结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1月26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