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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参加自治区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2-02224 主题分类 体育
名        称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参加自治区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6-29 10:07 发布日期 2022-07-04 10:02
文        号 克政办规〔2022〕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参加自治区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州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参加自治区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推进体育强国建设,促进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克州”)体育事业发展提高克州竞技运动水平激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发扬“自强不息、团结拼搏、争创一流、勇于胜利”的体育精神,在自治区举办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为克州各族人民争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克州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运动会、民运会、年度比赛(以下简称自治区举办运动会的运动员包括交流运动员)、教练员包括聘请教练员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 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奖励依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素质、思想品质、道德作风、遵规守纪等方面的实际表现综合评定。综合评定不达标者,不予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获奖名次是指自治区各类运动会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创超记录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体育局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确认的竞赛记录。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项目是指自治区运动会足球、篮球、排球(沙滩排球)等项目,自治区民运会刁羊、押加、五人制足球、和球、太极拳、托格孜胡玛拉克棋、国际象棋、广场舞、健身气功等传统体育项目。

第七条 对参赛自治区各类运动会取得优异成绩、综合表现达标的运动员、教练员及运动员(队)原输送单位、训练比赛组织单位分别按照以下办法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运动员个人项目成绩奖

1.运动员在自治区运动会、民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2.运动员在自治区运动会、民运会上获得加计金牌的,每获得加计金牌一块奖励3万元。

3.运动员在自治区运动会、民运会上获得第四至第八名的,每得1分奖励300元。

4.运动员在自治区运动会、民运会,取得多项前三名或取得前三名同时创超记录的,奖金不重复计发,按其所获最好名次和创超最好记录的奖励标准计发奖金。

第九条 集体项目成绩奖

1.在自治区运动会上,足球项目(11人制)获得前三名的,每个队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6万元;篮球、排球项目获得前三名的,每个队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沙滩排球项目获得前三名的,每个队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2.在自治区民运会上,刁羊项目等获得前三名的,每个队分别奖励7万元、5万元、3万元;民族式摔跤、国际象棋、健身气功、广场舞、传统体育项目等其它集体项目获得前三名的,每个队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十条 教练员成绩奖

1.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队)在自治区运动会、民运会上获得前三名或创超记录的,该主管教练员成绩奖励标准分别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标准的40%、30%、20%;获得第四至第八名的,该主管教练员成绩奖励标准分别为该运动(队)实得分奖金标准的20%。

2.助理教练员培训的运动员(队)在自治区运动会、民运会获得前三名或创超记录的,按主管教练员奖励标准的40%奖励,获得第四至第八名的,按主管教练员奖励标准的20%奖励。

3.教练员培训的运动员(队)在自治区各类运动会上获得前三名或创超记录的,教练员的奖金总额,最多不得超过该运动员(队)的最高奖金总额。

第十一条 体育道德风尚奖

1.在自治区运动会、民运会上,被授予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团,奖励2000元;被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每人各奖励300元。

第十二条 训练比赛组织奖

运动员(队)在自治区运动会、民运会上获得前三名或创超记录的,对组织运动员(队)训练比赛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组织比赛贡献奖,并以奖金总额的5%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金扣减与取消

十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酌情扣减直至取消奖金。

十四条 由于渎职、失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名次的,一经发现除取消其奖励外,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禁止使用兴奋剂的规定,对被查出有违纪问题所涉及的教练员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奖励金拨付

第十条 依据本办法奖励的资金,积极争取上级专项、社会资金、援疆资金等多方面支持,并由克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报请克州人民政府批准,克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会同克州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克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组织实施。

十九条 本办法由克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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