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自治州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KZ044-2018-000095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18-07-25 00:00 | 发布日期 | 2018-07-27 10:38 |
| 文 号 | 克政办发〔2018〕4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2018年自治州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自治州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2018年,各县(市)、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促进质量提升,强化基层基础,健全治理体系,全面提高食品安全质量和保障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现就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加强源头治理
(一)部署开展重点县(市)涉重行业企业排查及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整治。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自治州环保局牵头,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配合)
(二)研究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分区域开展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推行农业良好生产规范,在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加大对农资市场的清理整顿力度,实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推进限制使用农药、硝基类肥料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强化农药和硝基类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加大对转基因农作物种植的排查力度,提升转基因农作物快速检测及鉴定能力,强化食品源头治理。(自治州农业局牵头,自治州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三)选择规模化养殖企业开展兽用抗生素使用减量工作。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体系及兽药基础数据信息平台运用落实工作。(自治州畜牧兽医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提高2个百分点。(自治州农业局牵头,自治州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配合)
二、积极防控风险
(一)推进食源性疾病溯源体系建设。(自治州卫计委负责)
(二)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自治州农业局负责)
(三)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加强政策性成品粮油监测。组织开展粮食质量调查,制定自治州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组织做好本地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自治州发改委〈粮食局〉牵头,自治州农业局、财政局、环保局、质监局、食药局等部门配合)
(四)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和保健食品等重点种类,大型批发市场和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和微生物污染等重点指标的抽检监测力度。试点开展评价性食品安全抽检。完善抽检信息公布机制。研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体系,完善风险交流制度。(自治州食药局牵头,自治州卫计委、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配合)
(五)加大食品接触材料风险监测和评估力度,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自治州卫计委、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食品快检产品评价,规范食品快检产品使用管理,积极参与食品快检信息平台建设。(自治州食药局负责)
(七)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和通告。(吐尔尕特海关、伊尔克什坦海关牵头,自治州卫计委、食药局配合)
(八)建立铁路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阿图什火车站、阿克陶火车站负责)
三、持续整治突出问题
(一)深入推进畜禽屠宰资格清理,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畜禽屠宰场点。(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负责)
(二)组织农药、兽用抗菌药、农资打假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自治州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自治州水利局负责)
(四)加大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力度。(自治州食安办牵头,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卫计委、食药局、水利局配合)
(五)加强茶叶、白酒、水产制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重点食品监管,对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自治州食药局负责)
(六)实施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程,推进农村食品统一配送和农村食品安全店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自治州食安办牵头,自治州食药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商务〈招商〉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七)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和联合督查,整治突出问题。严格管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加强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自治州教育局、食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继续组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自治州食安办牵头,自治州网信办,自治州公安局、商务〈招商〉局、工商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食药局、吐尔尕特海关、伊尔克什坦海关等部门配合)
四、严惩违法犯罪
(一)严格执行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对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追究到位。(自治州党委政法委牵头,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卫计委、质监局、食药局、吐尔尕特海关、伊尔克什坦海关等部门配合)
(二)严格落实《自治区食安办等15部门关于做好食品药品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通报和发布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定期通报案件信息,会商疑难复杂案件。(自治州食安办牵头,自治州党委宣传部、网信办,自治州公安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卫计委、食药局、质监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吐尔尕特海关、伊尔克什坦海关配合)
(三)继续推进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积极推进日常监督和执法办案信息共享,落实食品安全事件(案件)调查等重要信息共享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证据规则,加强大案要案联合督办、典型案件通报。(自治州食药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质监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吐尔尕特海关、伊尔克什坦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推进食品打假“利剑”行动,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严打高压态势。(自治州公安局牵头,自治州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工商局、食药局、质监局、吐尔尕特海关、伊尔克什坦海关等部门配合)
(五)针对问题多发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组织开展全州专项稽查行动。(自治州食药局牵头,自治州公安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质监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吐尔尕特海关、伊尔克什坦海关配合)
(六)加大对重点食品走私打击力度。(吐尔尕特海关、伊尔克什坦海关负责)
(七)严厉查处食品商标侵权、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公民权益。(自治州工商局负责)
(八)落实处罚到人,推动落实违法犯罪人员行业禁入。(自治州食药局负责)
(九)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推进行政处罚结果公开。推动建立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人员禁业限制数据库,及时公开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人员禁业信息。(自治州食药局牵头,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配合)
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一)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自治州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食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粮食大县、“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立农资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自治州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发改委〈粮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在全州范围内试行粘贴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上市工作。(自治州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食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督促粮食收储企业加强出入库质量把关。(自治州发改委〈粮食局〉负责)
(五)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完成“三年全覆盖”目标。对重点食品品种生产企业逐步推行体系检查。(自治州食药局、质监局、吐尔尕特海关、伊尔克什坦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落实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责任,保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自治州食药局负责)
(七)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治州教育局牵头,自治州食药局配合)
(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自治州经信委负责)
(九)加大对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联合惩戒力度。(自治州发改委、质监局、食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开展“农业质量年”活动,深入实施质量兴农战略,大力发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实施品牌提升行动,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一村一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提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权威性。(自治州农业局牵头,自治州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二)积极推进畜禽屠宰标准化工作。(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负责)
(三)组织开展水产健康养殖标准化建设,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自治州水利局负责)
(四)实施优质粮食工程。(自治州发改委〈粮食局〉负责)
(五)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7〕19号),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培育壮大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自治州发改委、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在食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进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良好生产规范(GMP)管理体系。(自治州质监局、食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明厨亮灶”建设,推动实现80%的大型餐饮企业、学校和幼儿园食堂的食品安全等级达到良好以上,推动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试点城市加快“放心肉菜超市”建设。(自治州食药局负责)
(八)推进餐厨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设施项目立项、选址和场所建设等工作,稳步提高资源化循环利用效率。(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经信委、畜牧兽医局、食药局、发改委〈粮食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九)推动建立冷链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肉类、水产品、乳及乳制品、冷冻食品等易腐食品温度控制强制性标准,推动建立冷链物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相关记录保存时间要超过产品保质期6个月以上。(自治州食药局和卫计委会同质监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商务〈招商〉局、工商局负责)
(十)推进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冰鲜水产品指定口岸、水果指定口岸和粮食指定口岸建设。(吐尔尕特海关、伊尔克什坦海关牵头,自治州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发改委、商务〈招商〉局、卫计委、质监局、食药局等部门配合)
(十一)开展“进出口食品质量提升行动年”,提高质量安全发展总体水平,继续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和出口食品质量竞争力提升工程,大力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州和出口食品“同线同标同质”企业建设。(吐尔尕特海关、伊尔克什坦海关牵头,自治州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七、完善法规标准
(一)配合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修订出台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食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配合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工作,推进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自治州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配合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自治州发改委〈粮食局〉负责)
(四)配合做好《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出台工作。(自治州教育局牵头,自治州食药局配合)
(五)配合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配套规章制度修订,以及食品生产飞行检查、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体系检查、量化分级等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工作。(自治州食药局负责)
(六)配合做好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工作。(自治州质监局负责)
(七)贯彻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自治州卫计委牵头,自治州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质监局、食药局、发改委〈粮食局〉等部门配合)
(八)配合做好与农业绿色发展不适应的标准和行业规范清理废止工作。配合做好农兽药残留、畜禽屠宰、饲料卫生安全、冷链物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自治州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卫计委、食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对掺假掺杂、非法添加等检验方法研发力度。(自治州卫计委、食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铁路餐饮技术规范。(阿图什火车站、阿克陶火车站负责)
(十一)推进食用农产品、食品追溯标准体系建设。(自治州商务〈招商〉局牵头,自治州质监局、经信委、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食药局配合)
八、加强能力建设
(一)推进实施《自治州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自治州食安办、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体系,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实行综合执法的县(市),要把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依托现有资源推进建设食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推动各县(市)参照自治州模式加强食品违法犯罪打击能力建设,用专业性保证权威性。(自治州党委编办,自治州食药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自治州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食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实施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电子化管理,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数据库。(自治州食药局负责)
(五)推进实施“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重点专项工作。(自治州科技局负责)
(六)推动食品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持续推进食品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自治州食药局、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通过“双认证”和自治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自治州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协调推进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自治州发改委〈粮食局〉负责)
(九)扩大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自治州经信委牵头,自治州发改委、畜牧兽医局、食药局配合)
(十)建立完善肉菜等流通追溯体系常态化运维机制。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自治州商务〈招商〉局负责)
(十一)督促各县(市)财政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经费保障政策。(自治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构建共治共享格局
(一)组织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实施食品安全大科普行动。做好食品安全热点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综合治理食品安全谣言。(自治州食安办牵头,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会同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开展“科学使用兽用抗生药”百千万接力公益行动。(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负责)
(三)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在中小学教育活动中增加食品安全教育内容。(自治州教育局负责)
(四)贯彻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渠道,鼓励消费者投诉举报。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评价。(自治州食药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质监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食品安全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州域协作机制。(自治州食安办牵头,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会同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鼓励行业协会在督促企业诚信守法自律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自治州经信委、商务〈招商〉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食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各方责任
(一)着力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加强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制定出台贯彻落实《自治州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措施,切实落实属地责任。进一步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力量。(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选择2个县(市)重点开展食品安全督查工作,督促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自治州食安办牵头,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三)督促落实粮食安全县(市)长责任制。(自治州发改委〈粮食局〉负责)
(四)深入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自治州食安办、农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开展自治区食品安全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对通过验收和公示的自治区食品安全创建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予以授牌命名。(自治州食安办、农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和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自治州食药局负责)
(七)严肃查处食品安全领域失职渎职行为。(自治州监察委员会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