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举行新闻发布会 聚焦养老领域民生实事 共话群众可感实惠
|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6-0032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6-07-02 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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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号 | ||
| 来 源 | 克州零距离 | ||
6月30日,克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向全州各级媒体、社会公众介绍2026年克州民政养老领域民生实事发展整体成效,解读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并现场回应媒体记者关心关注的热点民生问题。

近年来,克州坚持统筹推进民政兜底、养老服务提质重点工作,持续织密织牢民生保障安全网,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现代化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场发布会专门围绕养老服务发展主线展开,聚焦老年群体急难愁盼,系统梳理本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进展,解读普惠养老、特殊老人关爱等惠民政策,全方位展示全州养老事业发展新变化、新成效。
2026年,克州深入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相关部署,着力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统筹城乡养老资源均衡发展。在城镇,持续完善“一刻钟养老服务圈”建设,优化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康复活动室等配套设施布局,常态化推出居家上门护理、定期健康体检、代购代办等便民服务,满足城市老年人日常照料需求。针对乡村养老短板,各县市持续推进村级日照、老年活动站点的落地,组织志愿者开展日常探望、陪伴聊天等服务,打通农村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
针对特困、失能、独居、高龄等重点老年群体,克州持续落实多项暖心保障举措。有序推进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为老人配备防滑、助行、助浴等设施,降低居家安全风险。不断优化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模式,持续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提升对失能半失能老人的专业照护水平。深化医养融合发展,推动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站点联动协作,定期开展上门义诊、慢病管理、康复指导,实现养老与医疗服务无缝衔接。同时常态化开展老年文体活动、心理疏导、节日慰问,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打造具有边疆特色的互助养老服务模式。
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围绕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流程、特困老人集中供养标准、村级养老站点运营保障、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范围等记者关心的热点问题逐一细致解答,清晰解读各项养老惠民政策,现场回应群众关切。
克州民政局副局长居来提·塔什兰表示:“我们将持续扛起民政主责,完整准确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务实为民的政绩导向,持续优化养老服务供给,切实解决各族老年人急难愁盼。”(全媒体记者 蒋娟娟 熊宣然)
养老服务相关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要求,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民生,不断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克州民政局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为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惠民政策知晓度,现将养老服务政策汇编梳理如下:
一、特困供养人员生活保障
(一)政策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二)救助对象: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三)认定标准:
1.无劳动能力: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特困认定相关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含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收入,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医保报销、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核算收入。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特困人员;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被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供养标准:城市特困生活标准是1100元/月,农村特困生活标准是集中供养1100元/月、分散供养890元/月。
(五)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全护理1300元/月/人、半自理400元/月/人、全自理200元/月/人;分散特困全护理850元/月/人、半自理260元/月/人。
(六)发放形式:分散特困供养金按月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直达本人社保卡,护理补贴拨付第三方服务机构,由机构据实发放至委托照料人;城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每月发放至集中照料机构,护理补贴由第三方发至护理员账户。
(七)办理流程:1.申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申请,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需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3.审核确认。县(市)民政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提出确认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4.审核公布。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八)特别说明: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救助供养的残疾人,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特困人员可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高龄津贴等普惠福利。
二、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民规〔2024〕1号)
(二)发放对象:具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州行政区域内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具体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出生日期为准。
(三)发放标准:按照《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执行。发放标准为:80周岁(含80周岁)-89周岁75元/月/人;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150元/月/人;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280元/月/人。落实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户籍老人,按每年132元标准统筹安排免费健康体检。
(四)发放形式:全面推行高龄津贴“免申即享”服务,系统自动比对户籍年龄信息,老年人年满80周岁次月起正常发放津贴。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一卡通”平台发放至高龄老年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五)发放程序: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高龄津贴“免申即享”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信息管理和发放系统(简称“高龄系统”)推送即将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基础信息至村(社区),村(社区)根据高龄系统推送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实,将核实无误的信息提交乡(镇)复核;乡(镇)完成复核生成拟发放名单提交县(市)民政局;县(市)民政局对乡(镇)拟发放名单进行审核后通过高龄系统推送至财政“一卡通”平台,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高龄津贴资金直接打卡发放至高龄老年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账号中。
三、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
(一)政策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
(二)集中照护服务对象:主要为纳入低保、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及80周岁以上低保高龄老年人;已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长护险报销护理费用的人员,不纳入本补助范围。
(三)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现执行特困人员集中生活标准1100元/人/月,集中全护理照料标准1300元/人/月,收费标准根据上级政策动态调整)
(四)集中照护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补助标准=当地集中照护封顶收费标准-(低保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差额部分由民政专项补助予以兜底。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经济困难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的差额。
(五)申请流程:1.自愿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经所在乡(镇)审核后,向县(市)民政局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2.能力评估。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县(市)民政局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3.申请补助。老年人办理正式入住手续、实际入住满30天,方可提交集中照护补助申请。4.审核确定。县(市)民政局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通过打卡的形式发放到其本人账户。条件不符合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并告知原因。
(六)退出机制:经济困难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及时告知县(市)民政局,县(市)民政局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老年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市)民政局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应当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低保渐退期内,符合失能照护条件的老年人补助持续发放,低保渐退期满、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同步停发集中照护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