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自治州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第32号建议的答复函
索 引 号 | KZ001-2022-00006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17:52 |
名 称 | |||
文 号 | 克发改建字〔2021〕1号 | ||
来 源 | 克州人民政府督查室 |
巴哈尔古丽•赛买提代表:
您在自治州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第32号“关于降低电采暖费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关于我区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通知>(试行)》(新发改能价〔2017〕1429号)和《关于印发我区电供暖价格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659号)精神,自2017年10月24日起,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执行平谷分时电价政策,用电低谷时段为12小时(23:00-9:00、14:00-16:00),其它时段执行平段电价,分散式电供暖电价执行平段0.264元/千瓦时、谷段0.152元/千瓦时。
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下调电采暖电价。明确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采暖到户电价政策,分散式电采暖不在区分平谷分时,统一执行电价0.22元/千瓦时,较原电价综合下降0.04元/千瓦时;集中式电采暖平段0.24元/千瓦时、谷段0.165元/千瓦时,较原电价综合下降0.02元/千瓦时。执行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它时间用电执行相应的分类销售电价。
进一步明确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采暖用电执行范围包括城乡居民住宅,单位集体宿舍,监狱监舍,集中供热企业,现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等,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办公楼、宾馆、商场、车站等)的电采暖用电。同时居民生活相关的电采暖用电由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量予以保障。
在今后的工作中,持续加大煤改电各项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保障政策实施效果。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单位: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单位负责人:王斌
联系电话:4223986
202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