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阿图什市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费价格的通知
来源 | 克州零距离 | 发布时间 | 阅读 | 1 |
---|
阿政规〔2025〕1号
各街道办事处,市发改委、住建局、税务局、水利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等文件规定,在依法依规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基础上,经阿图什市十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阿图什市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费价格并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价格
按照现行水价分类,供水价格做如下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2.26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3.41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调整为9.41元/立方米;
4.其他行业用水价格保持1.00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25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2.25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9.00元/立方米;
4.其他行业用水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和《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文件规定,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一)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实施范围。凡是由阿图什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执行阶梯水价。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暂不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按第一档阶梯水价执行。
(二)居民用水阶梯水量、水价和计价周期。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分为三档,采用按户定量的方式,以每户4人测算,每人每月人均用水量2.6立方米作为定量基数(基本水量),以年度用水量为计费周期,价格级差为1:1.5:2。即:第一档为基本水量,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和2倍基本水量之间的用水量,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为超出2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
四、实行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规定,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严格实行定额(计划)管理,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终端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阿图什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户。
(二)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根据用水定额,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1.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四档:第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终端水价;第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第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第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
2.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加价标准,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
五、工作要求
一是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由供水企业对低保户、残疾户、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居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优惠,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优惠金额,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体现供水企业社会责任;供水企业要严格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各类供水价格,不得擅自变更价格,在征收水费时,要开具专用票据并注明收费项目,同时在票据中单列用户承担的水资源费(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二是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城市供排水价格政策解读宣传工作,努力化解新价格执行中的各类矛盾,确保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顺利实施。三是住建部门要督促指导供水企业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榜公布,严格执行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城市供排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水价制度执行到位。
六、执行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执行范围。阿图什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供水范围和公共排水管网覆盖的范围。
(二)执行时间。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本通知由阿图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由阿图什市住建局协助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执行。《关于调整阿图什市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阿发改字〔2021〕166号)文件同时废止,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
1.基础水价
2.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3.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