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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小额信贷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优惠政策

来源 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 发布时间 2023-03-24 13:20 阅读 1

为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尽快复工复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继续实施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1年。

一、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

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是指为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支持全区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由县(市、区)开展风险管控、提供风险补偿,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发放一定期限的小额免抵押、免担保贷款,财政适当贴息。贷款用于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购置生产经营用原材料、设备、商品、支付人员工资、生产经营场所房租、水电费等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购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经营支出。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受新冠疫情影响,在自治区注册的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凡有贷款意愿、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和相应的还款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注册的,均可享受小额信贷政策。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个体工商户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小额信贷,贷款额度在8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为9个月,实施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

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采取按季结息办法。2023年12月31日是最终到期还款日和利息最终结息日。个体工商户承担的50%贷款利息,每三个月向承贷银行支付一次,贷款期限不足三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月数付息和贴息。

四、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及跟踪调查

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实行社区、县(市、区)“两级联审”制度。县(市、区)财政局牵头成立由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承贷银行主要负责同志和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办公室”),社区(乡镇)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专职工作人员和承贷银行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办公室,专司辖区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信贷受理、审核和向承贷银行推荐等工作。

贷款申请。有小额信贷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向生产经营地所在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审核表》,明确作出按期还款承诺。

社区审核。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用途的审核工作。对符合借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将《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审核表》报送县(市、区)工作办公室复核。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按照“一户一档”建立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工作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相关印证资料完整。

(市、区)复核。(市、区)工作办公室对社区报送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审核表》进行复核,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及时将复核结果回复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将经过“两级联审”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审核表》推荐给就近的承贷银行,不得多头推荐。

贷款发放。承贷银行根据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推荐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审核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审贷,对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申请进行审定。承贷银行根据审定结果与借款人签订免抵押、免担保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签订日的具体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各承贷银行要指定分管领导负责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工作,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专班,简化内部工作流程,打通审核堵点,确保工作高效顺畅。对个体工商户贷款申请要采取“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快审核进度。对于不符合放贷条件的(如征信记录不符合要求、贷款资料不真实等),承贷银行要做好解释,并及时将原因及解决建议反馈个体工商户及社区(乡镇)办公室,由社区(乡镇)办公室做好协调解决。

跟踪调查。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加强对个体工商户贷款使用情况的跟踪调查,每个月不少于两次进行入户调查,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促进贷款规范使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贷款延期及到期续贷

贷款延期。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到期暂不能偿付本息的,由个体工商户向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及承贷银行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经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县(市、区)工作办公室同意后,由承贷银行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评估,根据市场化原则确定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办理贷款延期,延期期间利息由个体工商户承担。

到期续贷。小额信贷贷款到期已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再次办理贷款,经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县(市、区)工作办公室同意后,由承贷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给予办理贷款。

解读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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