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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供热用热标准  让群众暖身更暖心

来源 克孜勒苏日报 发布时间 2022-10-11 12:13 阅读 1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6月28日,克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7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条例》。

明确供热工作原则,突出公共服务职能

《条例》明确了供热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稳定供应、安全运行、规范服务、全面保障、节能环保”的原则。规定了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用热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工作,为供热市场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规范供热用热标准

《条例》在立法理念上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其中,对于执法主体,规定“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依法调查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对于供热企业,规定“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实行二十四小时电话服务制度”;对于责任主体,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

积极回应民生关切,保障群众用热需求

《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在供热期应当保证居民室内供暖温度不低于20摄氏度。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温,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热用户与供热企业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供热企业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热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同时,针对克州三县一市不同供热需求,《条例》规定阿图什市和阿克陶县供热期为每年的10月25日至次年的3月25日;乌恰县和阿合奇县供热期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根据本地气温情况,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调整供热期的起止时间。(通讯员 王霞)


责任编辑:鲍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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