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和依据
| 来源 | 克州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时间 | 字体 | [大中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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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执法主体 |
法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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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法律依据:第6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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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新修订) |
法律依据:第5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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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法律依据:第5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5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程序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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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法律依据:第4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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