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索 引 号 | KZ031-2019-00014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19-12-15 18:17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
来 源 | 克州住建局 |
关于克州新华书店仓储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申报的克州新华书店仓储工程建
设工程,工程地址位于:阿图什市产城结合区,建筑层数1,建筑面积1948.04,建筑高度5.85,使用性质丙类仓库(应具体到楼层,属多层民用建筑,有多个单体或部位的逐一写明)进行了消防验收,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该建设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设置给水设施,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2.1.3条规定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10.2.1条规定;
2.该建设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设置消防水源,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4.2条规定;
3.该建设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感烟探测器保护半径超过每个探测器最大保护范围,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6.2.2条规定;
4.该建设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感烟探测器安装位置距墙壁、梁间距不够,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6.2.3及6.2.5条规定;
5.该建设工程设置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设置采取防冻措施但未但未使用,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10.1.3条规定
以上问题,你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报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该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如不服本意见,可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本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本地人民法院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克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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