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领域减免责“四项清单”公示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4-0020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1-05 19:09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
来 源 |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 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 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药品 监管 生产、销售不符合 药品标准,尚不影 响安全性、有效性 的中药饮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 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 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 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司时符合以下情形:1 生产过程符合GMP要 求;2.不符合标准的药品 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3.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 下;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五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项 说服教育、行政 指导、行政告 诫、行政约谈 自治区 、 地州市、 区县 2 药品 监管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 进口少量境外已合 法上市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 二十四条第二款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 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 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1. 进口药品货值金额在 1000元以下;2.不具有 商业目的;3.药品可追 溯;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五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项 说服教育、行政 指导、行政告 诫、行政约谈 自治区 、 地州市 区县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 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轻行政处罚的 依据 后续监管 措施 权力 层级 1 药品、医 疗器械、 化妆品 对违反药品、医 疗器械、化妆品 监管法律、法规、 规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疫苗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化妆 品监督管理条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 十八周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药品 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 规定》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行政约谈、 限期整改 自治 区、地 州 市 、 区县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 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减轻行政处罚的 依据 后续监管 措施 权力 层级 1 药 品 、 医疗器 械、化 妆品 对违反药品、医疗 器械、化妆品监管 法律、法规、规章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疫苗管 理法》《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化妆 品监督管理条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的 ;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 ; (五)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 满十八周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药品 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 规定》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行政约谈、 限期整改 自治区 、 地州市、 区县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 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 依据 后续监管措 施 权力层 级 1 化妆 品监 管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的工具、设备等以及 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场所的行政强制, 《化妆品监督 管理条例》 司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 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 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九条 说服教育、 劝导示范、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行政约谈 自治区 、 地州市、 区县 2 医疗 器械 监管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的工具、设备等以及 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场所的行政强制 《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 司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 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 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九条 说服教育、 劝导示范、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行政约谈 自治区 、 地州市、 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