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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领域减免责“四项清单”公示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4-0020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1-05 19:09
名        称 克州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领域减免责“四项清单”公示
文        号 〔〕号
来        源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药品监管

生产、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 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   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司时符合以下情形:1

生产过程符合GMP要

求;2.不符合标准的药品

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3.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   下;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项

说服教育、行政

指导、行政告

诫、行政约谈

自治区

地州市、

区县

2

药品监管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  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1.进口药品货值金额在  1000元以下;2.不具有商业目的;3.药品可追

溯;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项

说服教育、行政

指导、行政告

诫、行政约谈

自治区

地州市

区县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

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

层级

1

药品、医

疗器械、

化妆品

对违反药品、医

疗器械、化妆品  监管法律、法规、

规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疫苗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  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

规定》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行政约谈、

限期整改

自治   区、地  区县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

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减轻行政处罚的

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力

层级

1

药 品

医疗器

械、化

妆品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疫苗管

理法》《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化妆

品监督管理条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五)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新疆吾尔自治区药品  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

规定》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约谈、限期整改

自治区

地州市、

区县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

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

权力层

1

化妆

品监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以及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场所的行政强制,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司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 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约谈

自治区

地州市、

区县

2

医疗

器械

监管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以及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场所的行政强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司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约谈

自治区

地州市、

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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