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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KZ014-2019-00019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10-15 20:35
名        称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文        号 〔〕号
来        源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效能和质量,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系列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州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督查、考核。

各县(市)、口岸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科室负责本辖区、业务条线范围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双随机”抽查是市场监管部门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途径,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依照本细则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双随机”抽查时,应当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

第七条“双随机”抽查按抽查市场主体范围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定向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类型、规模、行业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进行检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进行检查。

第八条“双随机”抽查按抽查执法主体分为跨部门联合抽查、系统内综合抽查、业务条线专项抽查。

跨部门联合抽查是指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根据行政许可类别或行业特点,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政府部门,整合抽查任务,联合开展抽查。

系统内综合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基于市场主体年报信息抽查,综合企业登记事项监管、竞争执法、食品药品及产品质量、特种设备、消费维权等事项开展抽查。

业务条线专项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特定任务和要求就单一事项进行快捷、高效的抽查。

第九条随机抽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涵盖本部门全部监管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依据市场主体存续状态实施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内容包括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登记机关、管辖单位等。

第十一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分级管理,并确定一名管理员,负责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二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

第十三条抽查计划主要包括:抽查项目、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检查内容、实施时间等,对双随机涉及的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报送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各县市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四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开展抽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查次数。

第十五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包括抽查项目名称、抽查对象、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检查内容、实施时间、相关要求等。

第十六条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多次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事项专业性强的,可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做好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实施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查询随机确定的被检查市场主体近期的投诉举报情况,并通知随机确定的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九条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查询被检查市场主体自主公示信息、市场监管登记备案信息及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等,可以先行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和账簿、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等,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第二十条执法检察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抽查实施方案开展检查工作。应当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填写检查情况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说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发现市场主体经营不规范时,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综合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等,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出具检查意见,检查意见包括:“未发现异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等。

第二十三条执法检察人员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涉嫌违反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发现问题线索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执法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完成抽查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

第二十五条实施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归档。档案主要包括检查表、证据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名称和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七条执法检察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对在随机抽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工作的考核,可以在每次抽查工作开展中或结束后对已抽查市场主体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作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年度考核评价依据。

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每次抽查工作结束后,将抽查情况及分析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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