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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化克州工作专项督查情况通报

索  引  号 KZ003-2018-00012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05-10 19:56
名        称 电化克州工作专项督查情况通报
文        号 〔〕号
来        源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县(市)发改委:

3月18-20日督查后整改情况再次进行督查,现将各县(市)执行情况通报如下:

一、县(市)城乡居民同网同价执行及清退情况

(一)城乡居民同网同价执行情况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发改能价【2017】1306号)文件要求,我区居民生活用电由0.6元/千瓦时降至0.49元/千瓦时,用户实际承担的电价(到户终端价)统一为0.39元/千瓦时。其中目录销售电价0.49元/千瓦时与0.39元/千瓦时的差额,由自治区财政通过同价资金进行补贴。对于转供电单位结算电价按批复目录电价倒扣4分钱执行。

(二)城乡居民同网同价清退情况

12月1日起我州开始进行退补,系统补贴方式采取“即征即补”,所有用户在当月抄表发行后,完成当月补贴电费的退补。7-11月多收的用户电费根据7月至11月抄表期间的所有电量,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改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7〕364号)第四条“专款专用、以收定支”规定,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在足额收到自治区财政同价补贴资金后,立即开展居民用电客户的财政补贴足额退发工作。

由于部分社区住户家中长时间无人居住,导致目前仍有个别物业公司未清退完毕。

二、督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阿图什市物业企业存在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计费办法的违法行为。

具体为:阿图什市万家园物业有限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柯建新村一号院商业用电价格为1元/千瓦时。吉祥小区商业用电价格为0.81元/千瓦时;克州金洋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2018年3月前商业用电价格为0.8-1.2元/千瓦时,至今未将多收部分退还业主。其次,该物业公司改变计费办法,将业主垃圾处理费1.4元/人•月擅自改为8元/户;阿图什市弘睿物业有限公司擅自将物业费上浮10%,与公示牌公示内容不符;克州努肉孜布拉克综合大楼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商业用电价格为0.9元/千瓦时,居民用水价格为2元/立方米。

(二)阿克陶县物业企业存在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

具体为:阿克陶县晨阳物业有限公司对住户售水时开具票据不规范,发票不能详细记载单价与售水量,每立方水超标0.2元,按2元/立方米的标准向业主收取;阿克陶县恒鑫物业有限公司改变计费办法,将业主垃圾处理费1.4元/人•月,擅自改为10元/户,其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每立方水按2元/立方米收取;阿克陶县艾力大厦房地产对其收费行为无明码标价,并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住户采暖期取暖费每平方米超标1.8元收取,其次,每立方水按2元/立方米收取。

三、整改要求

一、规范物业收费行为

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管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拒不执行收费备案制度、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二、及时完成多收费用的清退工作

对于物业公司多收取业主的垃圾处理费、供水、供电等费用,要求各物业公司于5月1日前清退完毕。及时做好退费登记台账。台账需与电脑销售系统相吻合。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及建议

一、《转供电小区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工作方案》通过审议后,价格监督部门、住建部门,电力公司应加大退费工作宣传指导力度,以查代训,督促物业公司尽快完成退费工作。

二、各县(市)住建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电力部门与物业企业对接转供电移交工作,对于需要改造的老旧小区确定改造方案,实施改造工程,尽早实现居民生活用电直供到户。对于不需要改造的小区,尽快开展转供电移交手续,力争在今年8月底全部实现转供电移交工作。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实地督促检查,公布举报电话的方式,严格查处物业公司在落实居民生活用同网同价和转供电移交过程中侵害居民利益现象。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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