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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邮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KZ044-2018-000116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邮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7-11-30 11:44 发布日期 2017-12-03 11:43
文        号 克政办发〔2018〕203号
发文单位 克州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电子政务办) 发布机构 克州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电子政务办)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邮政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30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邮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安全保障、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快递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将邮政、快递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保障邮政、快递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学校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城镇社区、边境贸易经济合作区或者旧城区改造,应当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和集贸市场,较大的车站、口岸和宾馆等地点,应当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乡(镇)和行政村的邮政设施建设。在乡(镇)设立邮政所,在行政村设立村邮站。

信报箱的设置相关工程建设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

第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营业网点等场地的,应当在设计建设前和竣工验收后,分别向邮政管理机构备案。邮政企业撤销提供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过邮政管理机构批准。

租用上述经营、处理场地的,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照规范标准服务,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交寄物品是否属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是否与寄递详情单上所填报的内容相符,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核对无误并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资费、收寄时间、寄件人身份信息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方可收寄,记录(包括电子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进行实名制登记,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确保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所填写的寄件人身份信息同身份证件一致。快递企业与存在长期寄递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要签订协议,统一进行收寄管理。

用户在交寄邮件、快件时,拒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快递业务员可以拒收。

第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安全教育,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有邮件、快件必须通过X光安检机安检。县级及以上(所辖)的快递企业应安装X光安检机,安检的邮件、快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必须标注或加贴验视标识。企业建立安全和质量自查巡查制度,并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或报告。

第九条 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发现有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包括可疑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已收寄的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物品以及一同查处的禁寄物品之外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具备面积适宜且封闭的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并在营业处理场所配备符合规定的监控设备、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并对营业、处理场所进行24小时全覆盖监控,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标准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数据共享接口,为安全监管及公众服务提供所需的实时数据和信息。

为确保相关部门有效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以电子信息及原始面单方式完整留存寄递物品信息。

第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一小时内向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邮政管理机构和负有相关职责的公安、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一)本企业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邮件、快件一次丢失、损毁一百件以上,或者积压一千件以上的;

(三)邮寄爆炸物、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在寄递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的;

(四)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内发生重大事故,生产中断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寄递渠道畅通的情形。

第十二条 鼓励快递企业实行直营化,鼓励自治州快递企业通过直接与品牌快递企业总部或者自治区一级代理商签订协议,按照快递企业品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拓展经营渠道,提升企业形象。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邮政管理机构的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消防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邮政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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