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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火灾事故防范工作的通告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2-002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消防救援支队 发布日期 2021-12-23 17:39
名        称 关于加强火灾事故防范工作的通告
文        号 〔〕号
来        源 克州消防救援支队

冬春季节历来是火灾高发多发期,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扎实做好我区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现就加强小场所、沿街门面店、施工工地及群租房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是严格落实防火分隔。对住宿与经营、仓储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且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的,限期搬出住宿人员;对搬出确有困难的,必须在住宿与经营、仓储部分之间设置符合标准的防火分隔,且住宿部分应设置在靠近门窗、便于逃生的位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停用。

二是切实保障安全疏散。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不足,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临时查封。对在门窗上设置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及灭火救援的,依法责令拆除;对确需设置的,必须设置易于从房间内部开启的装置,便于逃生和救援。

三是严禁违规违章搭建。对违规搭建可燃门斗门廊、可燃芯材的彩钢板建筑,依法责令立即拆除。对于施工现场和办公、宿舍区域违规堆放大量易燃可燃材料的,责令限期清理。对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结构布局的,纳入自治区“两违”清查整治范畴,实施综合治理。

四是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对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在管道井内堆放可燃物、在楼内(屋内)违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的,依法予以立即清理。对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加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对使用明火取暖的,责令立即整改。

五是加强消防设施配备。对住宿10人以上且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群租房,督促加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对住宿30人以上且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群租房,应按照标准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并明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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