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辖区2021年5月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示
索 引 号 | KZ051-2021-00001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消防救援支队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11:11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
来 源 | 克州消防救援支队 |
序号 | 个人/单位名称 | 不良行为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理时间 | 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 | 罚款额度(万元) |
1 |
阿图什市萨穆尔宴会厅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2021年5月8日 |
阿图什市消防救援大队 |
3 |
2 |
阿图什市西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部分商铺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遮挡,部分建筑之间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部分消防车道被占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 |
2021年5月11日 |
阿图什市消防救援大队 |
1.5 |
3 |
阿克陶县依佰汇服装城 |
营业期间堵塞疏散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2021年5月6日 |
阿克陶县消防救援大队 |
0.7 |
4 |
阿克陶县伊达新合作超市 |
营业期间封闭第二安全出口,影响人员疏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2021年5月6日 |
阿克陶县消防救援大队 |
0.7 |
5 |
阿克陶县哈斯萨热依餐厅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2021年5月6日 |
阿克陶县消防救援大队 |
4.2 |
6 |
阿克陶县桑院饭庄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2021年5月13日 |
阿克陶县消防救援大队 |
4.2 |
7 |
乌恰县足之轩足浴店 |
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安全标志配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堵塞安全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三)项之规定 |
2021年5月3日 |
乌恰县消防救援大队 |
3 |
8 |
乌恰县速八台球厅 |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瘫痪未联动),封闭安全出口(第二安全出口上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及第二款 |
2021年5月3日 |
乌恰县消防救援大队 |
0.09 |
9 |
乌恰县五二零迪吧 |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堵塞安全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之规定 |
2021年5月7日 |
乌恰县消防救援大队 |
2 |
10 |
乌恰县融泉国际 |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 |
2021年5月10日 |
乌恰县消防救援大队 |
1.5 |
11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乌恰县分公司 |
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灯)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 |
2021年5月11日 |
乌恰县消防救援大队 |
0.5 |
12 |
乌恰县金鑫火狐狸服装店 |
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灯)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
2021年5月17日 |
乌恰县消防救援大队 |
1.5 |
13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新疆喀什石油分公司乌恰县第一号加油站 |
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不符合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
2021年5月17日 |
乌恰县消防救援大队 |
1 |
14 |
乌恰县友好超市 |
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灯)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2021年5月26日 |
乌恰县消防救援大队 |
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