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 索 引 号 | MB1806065/2026-00021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6-05-06 19:38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
| 来 源 | 克州医疗保障局 | ||
各参保单位、参保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生育津贴发放管理,保障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落实,根据《关于完善自治区生育保障措施的通知》(新医保发〔2025〕4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调整生育津贴发放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住院津贴实行按月发放
自2026年5月1日起,因生育住院的参保职工,其生育津贴由一次性发放调整为按月发放。每月发放时,参保单位须当月已按规定正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该职工方可具备当期发放资格。若参保单位当月未及时足额缴费并到账,相应月份的津贴将暂缓发放,待补缴到位后按规定核发。
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仍一次性发放
职工因计划生育手术(流产、引产)申领的津贴,仍按一次性发放方式执行。津贴核算当月,参保单位须确保该职工医保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否则将影响津贴的及时支付。
三、注意事项
生育津贴直接发放到参保职工个人银行账户。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生育津贴发放调整工作,严格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时做好政策传达和解释工作,确保职工知晓相关调整内容。
特此通知。
克州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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