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索 引 号 | MB1806065/2026-00054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6-10-19 08:31 | 发布日期 | 2026-10-19 13:30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发文单位 | 克州医疗保障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医疗保障局 |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育保险办法》(自治州人民政府令254号)《关于完善自治区生育保障措施的通知》(新医保发〔2025〕46号)工作要求,克州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关于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6年10月19日至2026年10月29日。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电话或者邮件形式反馈意见建议至克州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908-4261019
电子邮箱:254465758@qq.com
通信地址:新疆阿图什市帕米尔路东19院办公楼三楼,克州医疗保障局,邮政编码:845350
附件:1.《关于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克州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19日
附件1:
关于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灵活就业人员
纳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家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部署,落实自治区生育保障提质增效工作要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育保险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和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完善自治区生育保障措施的通知》(新医保发〔2025〕46号)相关规定,结合克州实际,将参加克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核定,每年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调整执行。
2026年12月1日以前,已参加克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2026年12月1日起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参保存续期间不得单独申请退出生育保险险种。2026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克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待遇保障
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者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纳保费后重新缴费的,自连续缴费6个月后的次月起依法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国家和自治区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下列费用:
1.女职工产前、产后检查费以及因住院分娩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等费用;
2.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二)生育津贴保障
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连续参加生育保险满16个月的,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一次性核定,并按月及时支付给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在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期间应当继续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期间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自中断缴费当月起停发生育津贴。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已参加生育保险,但是连续参保未满规定月数的,待其连续参保满规定月数后,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除以30,乘以依法享受的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参保身份变化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身份从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城乡居民,或从城乡居民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分娩、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参保身份予以保障;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依照本通知有关要求享受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身份从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从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在职职工,其生育津贴按照分娩、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参保身份予以核定和发放。
本通知自2026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2:
《关于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国家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部署,落实自治区生育保障提质增效工作要求,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育保险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4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完善自治区生育保障措施的通知》(新医保发〔2025〕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克州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当前,我州灵活就业群体规模持续增长,该群体参加职工医保后,原有政策下无法同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障存在短板。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是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补齐民生保障短板、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我州生育保险制度体系,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生育负担,不断提升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结合我州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基金收支平稳,具备政策落地实施的基础条件。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育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完善自治区生育保障措施的通知》(新医保发〔2025〕46号)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主要内容说明
《通知》主要包含参保缴费标准、生育保险待遇保障两大板块:
一是参保缴费标准。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规则,区分政策实施前、后参保人员参保衔接规则,规定参保后不得单独申请退出生育保险险种。
二是生育保险待遇保障。分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生育津贴保障、参保身份变化三部分。明确生育医疗待遇等待期、保障费用范围;明确申领生育津贴需要连续参保满16个月,津贴计发公式、产假天数执行自治区统一规定;细化参保身份在灵活就业、城乡居民、在职职工之间转换时生育待遇、津贴核定发放规则。
四、基金可行性
经测算,我州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平稳,能够承载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后的新增待遇支出,基金风险可控。
五、征求意见情况
文件起草完成后,将征求财政、卫健、税务等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结合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按规范性文件报审流程报批印发。
六、施行时间
本通知拟定自2026年12月1日起执行,后续国家、自治区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克州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