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克州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 kzlskekzz/2024-0088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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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10-14 22:37 | 发布日期 | 2024-11-29 17:44 |
文 号 | 〔〕克医保发〔2024〕3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医疗保障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医疗保障局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卫健委、财政局:
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可持续,根据《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35号)、《关于印发〈克州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克政办发〔2016〕68号)、《关于克州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克人社发〔2018〕5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医保〔2021〕75号)、《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待遇的通知》(克医保发〔2021〕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克州实际,现就相关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州域外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州域外三级医疗机构900元。
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至20000元。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自治州卫生健康委
自治州财政局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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