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克州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第66号建议的答复函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2-0171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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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2-05-17 11:17 | 发布日期 | 2022-05-20 11:13 |
文 号 | 克工信建字〔2022〕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陈伟代表:
您在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第66号“关于乌恰工业园区享受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同等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文件精神,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并将两个经济开发区确定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意见》中对经济开发区区域范围做了明确的划分:喀什经济开发区面积约50平方公里(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中包括喀什市40平方公里左右、伊尔克什坦口岸10平方公里左右。
2014年1月,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报,乌恰工业园区被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建设面积9.9平方公里。园区按照自治区、州、县重点工作的安排部署,已逐步形成以矿产品深冶炼加工、天然气、进出口加工、新型建材、仓储物流等为主的产业集群,享受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及州、县制定的土地、水、电、气、税收、招商引资等相关方面的优惠政策。
按照2011年国务院下发《意见》,喀什和霍尔果斯两个经济开发区依据《意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乌恰工业园区不在2011年国务院下发《意见》内,故无法享受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同等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大配套一步到位,小配套围绕项目跟进”和“分片起步、滚动发展”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营造“亲商、安商、富商”氛围,切实提升园区的服务效能,持续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全方位提高园区承载能力,并积极性向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呼吁,力争早日使乌恰工业园区享受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同等优惠政策,以助力克州经济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单位:克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单位负责人:叶辉
联系电话:0908-4223825
2022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