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汇总)
索 引 号 | MB1689022/2025-00027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5-07-25 20:20 | 发布日期 | 2025-07-25 20:52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单位 | 克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克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克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汇总) |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频次、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1 | 对公共场所单位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
商场(超市)、宾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企业 | 检查内容: 1.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2.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情况。3.卫生管理档案建立情况。4.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情况。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措施落实情况。6.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检查要求: 1.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情况。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5.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6.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建立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并确保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
双随机、特殊除外现场检查 | 克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克州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2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供水单位 | 检查内容:卫生许可证、饮用水水质、供管水人员体检合格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检查要求: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
集中供水单位每季度一次,其他一年一次,特殊除外。现场检查 | 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巴州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3 | 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放射工作单位 | 检查内容包括:1.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2.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3.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5.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检查要求: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2.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3.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4.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5.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6.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校验期内、双随机、专项检查。现场检查 | 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巴州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4 |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 | 检查内容:(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检查要求:各项检查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条款规定的要求。 |
专项检查、现场检查 | 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巴州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5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的行政检查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检查内容:(一)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二)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三)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 (六)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七)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检查要求:以上检查内容都符合要求。 |
双随机、专项检查。现场检查 | 克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克州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6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检查要求:以上检查内容都符合要求。 |
全年开展一次,特殊除外、现场检查 | 克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克州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7 | 对职业健康诊断机构的行政检查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四)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五)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六)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七)职业病报告情况。 | 职业健康诊断机构 | 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四)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五)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六)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七)职业病报告情况。 检查要求:以上检查内容都符合要求。 |
双随机、专项检查、现场检查 | 克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克州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8 |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的行政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检查内容:《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中规定的相关内容 检查要求: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
全年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 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巴州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9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相关卫生规范等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检查内容: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一批次出厂的成品包装进行抽查;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检查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
全年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 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巴州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10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 临床用血医疗机构 | 检查内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 检查要求:对相关单位输血科或血库人员、设备、设施、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 |
全年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 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巴州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11 | 对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进行1次检查。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发布,2016年1月修订)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
单采血浆站 | 检查内容: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 2.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3.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 4.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 检查要求:对单采血浆站、设备、设施、物资、供血浆者采集存储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 |
半年开展一次、双随机、现场检查 | 克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克州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12 | 对医疗机构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六 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 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 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贵令其 停止执业活动。 | 医疗机构 | 检查内容:1.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2.确有要求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定期清查本单位诊疗的病种和临床应用技术目录是否与登记或备案的诊疗科目相符。 检查要求:1.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2.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3.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校验期内、双随机、专项检查、现场检查 | 克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克州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13 | 对医疗机构使用无卫生技术资质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或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非本专业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医疗机构 | 检查内容:1.开展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应当是卫生技术人员; 2.卫生技术人员要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 3.卫生技术人员不能跨专业开展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检查要求: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 校验期内、双随机、专项检查、现场检查 | 克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克州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14 | 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天菌效果检测工作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天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造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机构 | 检查内容:医疗机构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是保障医疗安全,预防控制院内感染,切实维护患者健康权益的重要要措施 检查要求:医疗工生机构要及时收集和宣贯国家有关消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卫生标准,可以通过依法执业自查管理系统,自查本机构消毒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 双随机、专项检查、现场检查 | 克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克州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15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行政检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
医疗机构 | 检查内容:1.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2.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3.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4.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5.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6.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检查要求:以上检查内容都符合要求。 |
双随机、专项检查、现场检查 | 克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克州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17 | 生物实验室 | 《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法律法规。 | 各级各类生物实验室 | 检查内容: 1.安全设备;1.1生物安全柜,1.2 高压灭菌器。2.实验室设施环境;2.1危化及菌毒种、样本储藏,2.2化品及菌毒种、样本储藏,2.3 电器,2.4 应急物品。3.实验室资质及组织机构管理;3.1 资质,3.2 组织机构管理,3.3 人员管理。4.实验室文件管理体系;4.1 制度,4.2 标准程序化文件(SOP),4.3 应急预案。5.职业暴漏及个体防护; 5.1职业暴露保护,5.2个体防护。6.医疗废物管理;6.1 废弃物处理,6.2 污物转移运输。7.相关记录 检查要求:以上检查内容都符合要求。 |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自查、抽查、现场检查 | 克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克州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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