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索 引 号 | 010478358/2025-0001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教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14 12:11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
来 源 | 克州教育局 |
1.政策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新疆军区参谋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2.补贴对象:
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就业(不含企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者。
3.补贴标准:
本专科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4.申领流程:
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后,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向所就业的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校表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就业协议、录用通知书、缴纳学费的发票原件等材料。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如果获得代偿资格,应先自行向银行还款,并提供还款确认书。各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材料,按管理办法规定,审查毕业学生的申请资格,在次年的6月底之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汇总表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确定的学生名单通知各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补贴发放频次:
每年一次
6.补贴发放时限:
次年3月31日前
7.咨询方式:
0908-762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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