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教育基本服务标准普通高中助学服务(2023年版)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4-00555 |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布机构 | 克州教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12 17:30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
来 源 | 自治区教育厅 |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南疆四地州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南疆四地州以外其他地(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在校生30%比例确定。
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地可以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可以分为2—3档。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南疆四地州所在学生和其他地州普通高中已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脱贫户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求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南疆四地州免学杂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1430元(不含住宿费)。
对在各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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