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新疆汇祥永金矿业有限公司乌恰县萨热克铜矿公示(单位)
| 索 引 号 | MB1979978/2026-00051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17 13:45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
| 来 源 | 克州应急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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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克)应急罚〔2026〕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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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新疆汇祥永金矿业有限公司乌恰县萨热克铜矿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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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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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4月12日至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新疆汇祥永金矿业有限公司乌恰县萨热克铜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1、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留设底柱;安全设施设计中矿房宽度不大于12m,长度不大于50m;实际矿房宽度50m,矿房长度80m。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3.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通风机房、充填制备站未设置有线调度电话。不符合GB 16423-202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7.5的要求,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部分,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3、2640中段巷道没有按规定设置风速传感器,不满足AQ 2031-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6.1井下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的要求。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部分,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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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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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决定给予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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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疆汇祥永金矿业有限公司乌恰县萨热克铜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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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16329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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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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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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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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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