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生产安全瞒报事故“大起底”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kzlskekzz/2024-00565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4-06-03 18:41 | 发布日期 | 2024-06-12 18:43 |
文 号 | 〔〕克安办〔2024〕1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应急管理局 |
各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自治区生产安全瞒报事故“大起底”的通知》(新安办〔2024〕31号)工作部署,严厉打击谎报瞒报事故行为,持续深化开展生产安全瞒报事故“大起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自治区查处了多起较大瞒报事故,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在巡视中发现,2020年-2023年期间,个别地区仍存在瞒报事故情况,性质恶劣、影响极大,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瞒报事故问题列入党委巡视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谎报瞒报事故行为是党和政府形象的严重损害,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漠视,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要坚持“人民之上,生命之上”,严厉打击谎报瞒报事故行为。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比对核查机制。州公安局、人社局、民政局、卫健委等部门要通过对110、120接警信息、事故接报信息、工伤认定(保险)信息、殡葬人员信息等有关信息进行梳理,对存在可能涉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线索进行汇总,并及时报州安委会办公室。
各县(市)要建立健全本级公安、应急、人社、民政、信访、卫健等部门沟通协作和信息互通机制,通过工伤保险、户籍管理、殡葬、举报、医疗等多渠道数据对比,挖掘涉嫌谎报瞒报事故线索。
(二)全面开展数据核查“大起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70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要求,重点核查2016年以来辖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统计上报。
(三)认真组织开展谎报瞒报事故调查。各县(市)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要求,对比对、甄别的涉及人员死亡的涉嫌谎报瞒报事故信息,由县(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各部门要以“零容忍”态度认真排查并从严从重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对瞒报谎报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营造不敢瞒、不能瞒、不想瞒的社会环境,让违法违纪者付出应有代价,彻底铲除瞒报谎报事故的滋生土壤,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各县(市)各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履行监管责任,认真排查本单位所辖相关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加大对瞒报事故行为的打击力度,务必形成“不敢瞒、不能逃”的震慑效应。
(三)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分析、及时总结事故统计核查情况,每季度形成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核查组织情况、核查结果、存在问题和下一步计划),分别于2024年6月25日、9月25日、12月20日前将核查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