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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3-01619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名        称 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4-19 18:03 发布日期 2023-04-20 18:05
文        号 克应急〔〕〔2023〕13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应急管理局 发布机构 克州应急管理局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各工贸企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针对近年来工贸行业典型事故暴露出的新问题、新情况,聚焦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风险,充分考虑企业新技术、新装备的运用和安全水平整体提升等因素,明确了3方面6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其中管理类共3项,吸取近年来工贸企业因承包、承租单位管理混乱、无证作业频发事故的教训,增加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行业类列举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7个行业共47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专项类列举了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制冷,以及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等3个领域共1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现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

《判定标准》的重新修订是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十五条硬措施,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应急管理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两个至上”、做到“两个根本”,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发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将《判定标准》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迅速传达到辖区的每一家工贸企业,让工贸企业安全监管人员、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等,认识《判定标准》、掌握《判定标准》、应用《判定标准》,切实提高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二、全面对标排查,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

各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迅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照《判定标准》,定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第一次排查工作要求在2023年6月15日以前完成。工贸企业一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根据危害可能涉及的范围,立即采取全面停产或者局部停产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及时完成隐患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严格监管执法,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

自2023年6月15日起,各县(市)应急管理局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工贸企业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并对照《判定标准》,检查工贸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要把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当成事故来认真对待,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督促工贸企业实施全面停产整改或者局部停产整改,隐患整改完成并经复核后,方可开复工。必要时,可提请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没有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及时完成隐患整改的工贸企业,一律依法从重进行处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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