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实施指南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5-0000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住建局(人防办) | 发布日期 | 2025-02-06 12:06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
来 源 | 住建厅网站 |
按照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建规〔2023〕1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缩短竣工结算周期,有效解决“结算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指导我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南。
一、基本规定
本指南所称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的结算周期,分阶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计算(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调整、确认和支付等活动。
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实施过程结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指南。
二、合同应约定内容
符合过程结算要求的新建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约定执行《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新建规〔2023〕11号)的相关规定,并约定过程结算周期(节点)划分、计量计价方法、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比例与时限、风险范围与幅度、价款调整与结算方法以及过程结算中发生结算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内容。
对于满足过程结算要求且已签订合同中无过程结算相关条款的在建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协商签订过程结算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三、周期(节点)划分
过程结算周期(节点)的划分应结合工程特点、施工周期,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进行合理划分。
房屋建筑工程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推荐按地基与基础工程、地下室结构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分段)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可分专业)等进行划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推荐按路基工程、路面工程、附属构筑物、管网工程及绿化工程等进行划分,针对较长线状工程可分段划分。
四、计量与计价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按照当期确定的工程量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计算,计入当期过程结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调整部分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二)总价措施项目费。应在合同中约定过程结算方式或比例:
1.按费率计取的总价措施项目费(如: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配合费、二次搬运费、竣工档案编制费等),推荐按当期已完成分部分项工程费占全部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比例计算,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2.按施工方案计取的总价措施项目费(如:智慧工地基础配置费、自检试验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等),推荐按施工期同期实际完成工程结算。
(三)其他项目费。如总承包服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等。应在合同中约定过程结算方式,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的金额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四)规费和税金。按规定费率计取,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五)价款调整。
1.价格调整:合同应约定价格调整的风险范围与幅度。当价格超过风险幅度时,按合同的“价格调整”条款约定,计算当期可调范围内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的价差调整金额。经确认的暂估价材料(设备)的价格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应列为价差调整金额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2.变更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变更估价原则与时限,由承包人及时提交变更报价书,发包人确定变更工程款后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3.签证调整:以签证方式计量计价时,签证单应当明确签证事由及原因、数量、价格等,由承包人申请、发包人确认后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4.索赔调整:发生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责任事项的索赔,按合同的“索赔”和“商定或确定”条款约定进行核实并确认后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五、过程结算资料报审与价款支付
发承包双方要加强过程结算管控,及时对合同价款过程结算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
(一)过程结算资料报送
过程结算节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报送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过程结算资料应符合竣工结算资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及其附件、图纸、验收资料、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相关的技术资料、经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工程洽商、工程索赔、相关会议纪要等。
(二)过程结算审核(详附件2)
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节点、流程、时限进行过程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过程结算可按以下程序审核:
1.承包人应在过程结算节点完工后,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该节点过程结算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发包人在收到过程结算申请资料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审批并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过程结算报告。
2.发包人需现场计量的,应在约定时间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承包人如在约定时间不派人参加计量,则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现场计量的,则承包人可以不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
(三)价款支付
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过程结算价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过程结算价款可按以下规定支付:
1.过程结算办理完成后,应按不低于过程结算的x0o%付款;工程总承包项目根据约定的支付分解比例确定分阶段支付金额,支付比例应不低于80%
2.发包人应在过程结算款支付证书签发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限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争议处理
1.过程结算中,对计量计价有争议时,应先对无争议部分办理结算;对有争议部分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处理,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2.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后,发现质量不合格,属承包人责任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修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直至工程质量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质量不合格的节点工程,应当在整改合格后给予计量计价并纳入当期过程结算。承包人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在当期过程结算款中扣除或者竣工结算时一并扣除相应费用。
六、建设单位过程结算管理
建设单位应加强过程结算管理,强化造价管控责任。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鼓励建设单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实施过程结算的工程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