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kzlskekzz/2024-0102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4-11-24 19:42 | 发布日期 | 2024-12-13 19:22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单位 | 克州住建局(人防办) | 发布机构 | 克州住建局(人防办)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相关指示批示精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明确要求,“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指导服务工作的通知》(新建城函〔2024〕21号),明确:“自2024年7月1日起,由地(州、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并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为严格落实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权
自2024年7月1日起,由县(市)行使的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集中上收,统一由克州住建局(人防办)核发,各县(市)住建局不再行使审批权。
二、做好许可证核发权转移、资料移交等工作
各县(市)住建局对已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切实摸清燃气经营企业经营区域、发展状况等底数,并于2024年12月1日以前将本辖区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台账(盖章)及各企业最近一次办证材料移交至克州住建局(人防办)。
三、明确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条件
为强化监管,严格准入,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在克州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2.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3.有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4.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满足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和建设质量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5.经专业培训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安全生产管理、运行维护及抢修人员。其中,企业负责人不得兼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充装人员不得兼职配送安检人员。具体要求应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规定;
6.开展燃气特许经营考核。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县(市)住建局每年应制定考核评估方案,每年对燃气企业开展考核。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加强燃气经营许可事前指导
各县(市)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建燃气场站经营许可的事前监督指导,提前介入,在立项、选址等方面提出专业指导意见,并请自治州燃气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指导,防止出现项目建设与许可条件发生错位不符合发证要求的情形。
五、强化燃气经营许可批后监管
1.定期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属地燃气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属地燃气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并统一向自治州住建局报送。当年登记发证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
2.经营许可证的延续。《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内按要求申请延续,经审核合格后予以换证;审核不合格的,暂缓换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3.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重新申请。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其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人需要变更的,应按上述流程申请变更;法人变更的,新法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和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按上述流程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4.经营许可证的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遗失的,企业直接向州住建局行政审批窗口申请补办,在相关官方媒体发布遗失公告,于5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破损、脏污等,按相同程序申请补办,并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经营许可证的注销。在明确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方案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期且未申请延续的;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及时落实。各县(市)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移交工作。
二是要紧密衔接,协调推进。各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和州住建局要加强衔接协调,顺利推进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上收、流程再造及具体实施工作;原属地暂停审批的有关事项,要按照新建流程及时移交推进,防止工作脱节。
三是要广泛宣传,提高效能。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及时将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新办事流程、相关表格和企业应满足的条件、需提供的材料等信息进行公示宣传,并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指导办证,让企业能及时了解并高效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事宜。
联系人:高文梅电话(传真):4229270
附件:燃气经营许可证新办及延续所需材料
克州住建局(人防办)
2024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燃气经营许可证新办及延续所需材料
(新办理)
(一)瓶装燃气换气点
(资料准备)
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设备名录,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服务规范;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换气点负责人身份证明
4.气源来源证明:与燃气供应站签订的供气协议或燃气供应站出具的证明文件。
5.燃气供应站规划布点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质检,消防等单项验收报告,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材料;
6.换气点平面位置图及外景照片
7.换气点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8.站点负责人、抢险抢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9.防泄露、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营业制度。
10.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11.县(市)住建局对燃气企业核验后出具初审报告。
(现场查验)
1.换气点平面位置图准确,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通风良好、设有直通室外的门,室内地面的面层符合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要求;
2.经营场所权属清晰、无纠纷,与其他相邻房间的隔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墙,且相邻房间无明火、散发火花等操作;
3.钢瓶符合国家、行业和自治区标准,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合格证;
4.换气站点储存的燃气钢瓶容积总量≦0.36立方米(相当于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10瓶);
5.换气点内照明灯具和开关采用防爆型,并设置浓度检测报警器和2具以上8公斤干粉灭火器;
6.站点负责人、抢险抢修等人员人证相符;
7.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营业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检查核定的事项。
(二)液化气站及管道燃气
1.固定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情况证明;
2.维护人员从业证明;
3.燃气气质检测报告;
4.供气协议;
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6.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7.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
8.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9.气体充装许可证;
10.安全验收评估报告;
11.县(市)住建局对燃气企业核验后出具初审报告。
(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燃气经营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2.上一年度经营状况证明
3.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燃气经营许可延续申请
5.出具县(市)住建局对燃气企业本年度及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6.出具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