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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3-0129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3-02-20 17:11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陶自然资罚字〔2023〕5号
来        源 阿克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阿布都米斯坦·买买提吾拉依木等4

我局于202326日对阿布都米斯坦·买买提吾拉依木等4人采挖锂辉石矿石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木吉乡木吉村范围内(X4314635Y25456760)采挖锂辉石矿石1.3吨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点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伍仟元整);

3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阿克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州自然资源局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话:0908-5726567

地址:阿克陶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大楼



阿克陶县自然资源局    

20232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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