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3-0130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3-03-17 18:40 |
名 称 | |||
文 号 | 陶自然资罚字〔2023〕30号 | ||
来 源 | 阿克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吐尔洪·阿布来提: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2.现场勘测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点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点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05立方米×14元/立方米=1470元(壹仟肆佰柒拾元整);
3、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735元(柒佰叁拾伍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阿克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州自然资源局或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话:0908-5726567
地址:阿克陶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大楼
阿克陶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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