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矿产资源违法所得与勘查、开采等涉案设备没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索 引 号 | MB1678884/2026-00061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6-09-11 17:49 | 发布日期 | 2026-09-11 18:34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发文单位 | 克州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自然资源局 |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全州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违法所得追缴及涉案勘查、开采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没收处罚、保管处置、移交上缴全流程执法行为,防范执法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克州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矿产资源违法所得与勘查、开采等涉案设备没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单位、社会公众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于9月22日前反馈至克州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908-4222379 传 真:0908-4220356
邮箱:874303933@qq.com
附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矿产资源违法所得与勘查、开采等涉案设备没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11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矿产资源违法所得与勘查、开采等涉案设备没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国务院令第8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法规规章,规范全州范围内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违法所得、违法矿产品、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作出没收处罚、保管、移交、处置、上缴国库全流程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防范执法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克州矿产资源违法勘查、开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克州各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查办无证勘查、无证采矿、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破坏性采矿、为非法采矿提供作业设备等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违法所得追缴、涉案矿产品、勘查开采机械设备(挖掘机、装载机、运输车、钻机、破碎设备、发电设备等工具设施)查封扣押、没收、保管、处置、台账归档、行刑衔接等工作。
第三条 执法工作原则
1.法定适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自然资源执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可现场下达停工文书制止违法,经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等法定程序后,方可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作业大型机具的行政处罚。其中,无探矿权主体无证勘查、超勘查区块勘查,适用第六十三条,可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及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开展勘查作业,适用第六十六条,须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方可没收违法所得及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及探矿权人以采代探行为,按无证开采适用第六十四条,可依法没收涉案开采工具、设备及违法矿产品。持证主体存在未按批准方案作业、不合理开采等破坏性采矿行为的,依据第六十八条仅可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处罚,该法条无器械没收罚则,严禁没收作业器械。执法中严格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查封、扣押行为,须严格遵照《行政强制法》履行审批、权利告知、制作现场笔录、出具物品清单等法定程序,严禁未履行前置程序直接扣押、没收作业机具,杜绝程序倒置、违规处置。
2.程序闭环原则:严格遵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自然资源执法办案规程落实执法闭环管理,规范立案核查、取证固证、强制措施审批告知、文书送达、陈述申辩与听证告知、处罚决定、涉案财物管护处置、罚没款上缴、案卷归档等全流程,做到各环节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严防程序疏漏、材料缺失。
3.属地分类管控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属地监管要求,结合我州执法实际,对偏远山区矿区、边境砂金点位、砂石堆场、选矿场分片分区管控;按照标的物类别分类管控,为可移动采矿设备、堆存矿产品、各类违法所得建立台账,差异化开展封存管护、价值核验与追缴处置,严防涉案财物流失。
4.罚没收入国库专属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额上缴国库,不得作任何费用扣减。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原则,严禁执法人员截留、挪用、私分罚没钱款;严禁违规徇私处置、私下受让罚没涉案财物。
5.行刑衔接原则: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新自然资发〔2024〕73号)落实行刑衔接工作,严禁以罚代刑。矿产违法行为达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及全部证据材料并附送涉案物品清单;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移交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并办结交接手续,对冻结涉案款项移送相关文书及线索,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续冻;将涉案财物向司法机关移送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规范做好案件及涉案财物交接。
第四条 州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分工:一是各县(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辖区矿产违法线索排查、现场勘验测算、违法所得认定、涉案财物封存、当事人告知催告等一线执法;承担处罚合法性、没收类重大处罚法制审核,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对接相关部门落实罚没收入缴库、票据管理与涉案财物移交台账登记。二是州自然资源局做好督导、案件审查与统筹协调,抽查各县(市)重大及没收类行政处罚案件;督导基层落实执法台账、涉案财物处置、罚没收入管控;组织协调跨区域案件,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化解执法难点。
第二章 没收事项法定适用条件与认定标准
第五条 可以作出没收处罚的法定违法情形
严格对照新修订《矿产资源法》法律责任章节精准适用没收措施。具体如下:
1.未取得探矿权擅自勘查矿产资源。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勘查工具设备,并处10-100万元罚款。
2.未取得采矿权擅自采矿。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作案工具设备与违法矿产品;按矿产品市场价3-5倍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3.越界开采的情形。当事人持采矿许可证越界采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比照无证开采处理,责令停止违法、没收矿产品及直接用于违法的开采设备并处罚款;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办案可依据该法第五十七条查封、扣押机具。
4.以采代探的情形。当事人虽持有涉案区块探矿权证,但探矿权仅限开展地质勘查、不含采矿权限;当事人假借勘查名义采掘矿石、实施以采代探,属于未取得采矿权擅自开采矿产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本机关可没收挖掘机、装载机、运输车辆等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办案期间可依照该法第五十七条先行查封、扣押涉案机具,遏制持续违法开采。
5.构成违法共犯情形。第三方主体明知他人实施非法勘查、开采,仍提供挖掘机、装载机、供电设施等机具设备协助实施勘查开采的,按共同实施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处理,涉案设备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没收,但应当收集固定第三方主观明知的证据(应当结合租赁合同、手续核验记录、资金往来、沟通记录等客观证据综合判断)。
第六条 标的物界定
1.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包括矿石砂石销售收入、矿产品加工、矿区转包、场地设备出租租金及违法劳务等收益;非法采矿案认定违法所得不扣除开采、运输、加工成本;合法和非法收益难以划分的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已转账、取现、转移财物的违法收益须溯源追查、足额追缴。
2.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工具、设备: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指用于现场掘进采掘、矿区内转运矿石、选矿加工的挖掘机、装载机、破碎机、空压机、矿区专用运矿车、水泵、发电机组、选矿器械以及采掘作业钻机等。
针对租赁、租借取得且直接投入违法作业的机械设备,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案件调查终结后符合法定处罚条件的予以没收。设备产权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权属异议的,应当如实记录异议内容、收集权属证据并开展复核核查;异议核查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查封、扣押状态,经初步审查异议确有理由或者查封、扣押法定期限届满仍未完成核查的,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经核查确认设备产权人不知情且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的,认定为合法善意第三人,不得作出没收行政处罚,依法解除强制措施并返还涉案设备,核查材料全部归入案件卷宗;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机械设备按照行刑衔接相关规定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3.违法矿产品:原矿石、砂石、砂金、矿粉、尾矿、加工之后的矿石成品。
第七条 不予没收排除清单
1.仅用于人员通勤、日常生活,没有投入采掘作业的私家车、生活物资;
2.出租人已尽审慎核查义务,事前不知情、无主观过错,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租金凭证且配合调查的,经县(市)局案件会审认定后涉案机具不予没收;办案时可先行查封扣押核查,核实无过错即可返还设备。
3.与本次矿产违法行为不存在关联性的私人财物。
第三章 查封、扣押前置执法程序
第八条 现场强制扣押流程
1.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持行政执法证件抵达违法点位,开展现场拍照录像、三维测绘、矿量测算、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询问当事人、见证人笔录等证据链;
2.需要查封扣押工具设备、矿产品时,当场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存清单,列明设备品牌型号、机身编号、数量、矿产品堆放地点、预估重量;
3.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4.对偏远牧区、边境点位扣押的大型工程机械,实行就地封存管理,由办案机关做好登记;属地乡镇、边防派出所协助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风险及时通报办案机关。具备转运条件的机械设备统一运送至同级指定暂扣停放场地,经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的,按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移交指定的政府公物仓。
第九条 扣押期限管控。强化查封扣押期限管控: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妥善归档保存延期审批全套文书。须于扣押时限内办结调查取证工作,按期作出是否没收的处罚决定,杜绝超期扣押涉案设备;作出延期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写明延期事由;财物认领设定30日公告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公告应当在政府官网、案发地乡镇公示栏、行政村公告栏多渠道进行公示。
第十条 财物权属告知与公告认领
1.扣押之后7日之内通知设备所有人、承租人、利害关系人前来接受询问;
2.对权属暂无法核实的涉案设备,在案发地乡镇公示栏及官方平台发布权属认领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60日。公告期满无人认领、且相关人员无法提供合法权属证明的,依法启动没收处置程序。
第四章 违法所得核查认定规则
第十一条 多方式核算违法收益
1.现场过磅、三维立体测绘核算矿石方量,参照同期当地同类矿产品市场交易单价核算矿产品市场价值;
2.调取微信转账、银行流水、收购方交易记录、供货单据;
3.当事人拒不提供营收凭证,采用同类矿区市场均价、行业平均收益标准进行估价,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价格认定意见书。
第十二条 违法所得追缴
1.已经变现的违法所得,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追缴金额,责令当事人限期上缴;
2.当事人转移资金、逃避缴纳,到期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依法催告之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嫌财产转移犯罪线索移交公安部门。
第五章 没收处罚审批、文书与法制审核
第十三条 分级审批机制
1.普通案件:各县(市)自然资源局执法办案人员要拟定案件调查报告、处罚建议,执法科、矿产科等相关科室联合组织法制审核之后,县(市)局分管领导做好审核,主要领导做好审批;
2.重大没收案件:一次性案件中,没收机械设备价值、矿产品价值以及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合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重大案件。涉案财物价值优先参照违法行为发生时当地同期市场价格核定;价值争议较大的,委托价格认定机构出具专业价格认定意见,涉及矿产资源破坏量专门问题的按规定开展技术认定。
第十四条 处罚文书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逐项载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写明新修订《矿产资源法》对应法条、《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没收标的清单、违法所得收缴数额、罚款金额、履行期限、财物移交地点、救济途径。
第十五条 听证程序。拟作出大额罚款、大批量机械设备没收处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严格依照行政处罚听证流程组织听证,听证笔录作为处罚审批必备材料。
第六章 没收财物保管、台账管理
第十六条 财物存放管理
1.大型工程机械设立专属停放场地,做好防火、防盗、防止机械设备损坏等工作;
2.砂石、矿石类矿产品分区堆放,设立标识牌,做好防潮、防止被盗偷运;
3.建立一案一档的《没收涉案财物明细台账》,登记设备编号、扣押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保管责任人、巡查记录、权属异议材料、公告记录,做到一物一号、全程溯源。
第十七条 保管责任:落实专人看管暂扣财物;偏远山区就地封存设备由乡镇自然资源所专员定期巡查;出现财物损毁、丢失,追究保管岗位人员责任;产生的拖车、仓储、看护费用后续从财物处置价款当中合规抵扣。
第七章 没收财物移交、分类处置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法定移交时限。没收财物处罚决定书生效之后90日之内,将被没收的工具设备、矿产品清单连同处罚文书移交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公物仓接收管理,完成财物交接签收手续。未设置政府公物仓的,由指定的执法机关暂时保管。
第十九条 分类处置方式及部门工作职责
各县(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涉案财物核查清点、造册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公物仓与资产监管;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提供竞价拍卖平台,多部门闭环做好没收设备、矿产品保管、评估、处置及收入上缴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作出没收行政处罚之后,核对矿产品、挖掘机、装载机等大型机具设备清单,做好勘验登记、拍照取证、建立涉案财物台账;按期将罚没财物移交属地公物仓保管;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勘验材料、财物清单等全套档案,全程跟进财物移交,不得自行开展财物变卖、议价处置。
机关事务部门(公物仓)职责:负责接收、仓储保管全部没收矿产品、工程机械;对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价值评估;区分物资属性拟定处置方案;监督处置流程合规性,归集处置所得款项,督促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做好票据归档。
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职责:负责没收设备、矿产品等进场交易过程中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处置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罚没财物“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所有罚没财务拍卖、变卖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统一纳入非税收入管理。涉案设备拖车、仓储、安保、评估等必要处置成本,统一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统筹保障。
第八章 当事人履行、催告与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自觉履行。当事人收到没收类行政处罚文书之后按期交出作业设备、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已经变卖矿产品的足额缴纳对应违法收益。
第二十二条 催告程序。当事人在法定履行期限届满拒不履行没收决定,本局出具履行催告书,给予10个工作日履行缓冲期限。
第二十三条 非诉强制执行。催告无果之后,自起诉期限届满三个月之内,向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处罚卷宗、涉案财物清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步做好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对接。
第九章 行刑衔接、线索移送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移送标准。经查实矿产违法行为满足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应当:
1.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移交全部勘验材料、影像证据、交易流水、没收扣押设备清单;
3.扣押涉案机械设备随案移交公安办案机关;已经作出没收处罚的做好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衔接。
第十章 内部监督、责任追究与档案归档
第二十五条 执法全过程监督。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定期下沉各县(市)开展案卷抽查,重点核查:没收前置责令改正程序是否缺失、扣押期限是否超期、设备台账是否齐全、财物处置是否公开、罚没款项是否全额上缴国库等。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禁止性行为与追责。执法人员严禁出现下列违规行为:
1.未经责令改正前置程序直接没收设备;
2.擅自扣押无关私人财物;
3.私自使用、出借、拆解被扣押工程机械;
4.截留、私分、低价购买涉案矿产品、机械设备;
5.凡出现拖延涉案财物移交、逾期处置造成财物重大损耗等违纪违规问题,应当依规给予相关人员处分;存在职务犯罪嫌疑或是在办案当中排查出公职人员充当违法行为保护伞、违规通风报信等问题线索的,一律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二十七条 案卷归档。每一件含有没收财物的矿产违法案件,案卷内必须收纳:现场笔录、视听资料、查封扣押文书、财物清单、权属公告、处罚决定书、法制审核材料、财物移交回执、处置票据、非税上缴凭证,一案一卷长期归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新法适配。本办法以新修订《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根本遵循,常态化跟进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政策更新、规章修订,及时对案件核查、强制措施运用、罚没物资移交、催告强制执行等条款迭代修正,保障全部执法程序合法合规。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