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克州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索 引 号 | MB1678884/2026-00059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6-09-11 17:15 | 发布日期 | 2026-09-11 17:58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发文单位 | 克州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自然资源局 |
为严厉打击无证、越界勘查开采,以采代探、破坏性采矿以及以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工程施工等名义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规范克州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克州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克州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单位、社会公众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于9月22日前反馈至克州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908-4222379 传真:0908-4220356
附件:《克州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11日
附件:
克州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克州境内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严厉打击遏制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保护矿产资源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公众依法举报及时发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克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
第二条 举报和奖励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原则,将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矿产资源违法线索包含无证勘查、越界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破坏性采矿、不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许可矿种开采、以土地整治、生态修复、边坡治理、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等各类名义非法盗采,以及非法转让矿业权、拒不落实矿山生态修复等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举报电话、信函邮寄、现场来访等渠道,实名向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违法线索;举报应当如实提供本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及佐证材料。
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电话:群众可拨打以下举报电话反映矿产资源违法问题,由各单位专人负责线索登记、受理分流:
1.克州自然资源局:0908-4222397;
2.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0908-4222252;
3.阿克陶县自然资源局:0908-5725606;
4.乌恰县自然资源局:0908-4622004;
5.阿合奇县自然资源局:0908-5623005。
第二章线索核查与奖励条件
第五条 接到举报线索后,州、县(市)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对线索进行登记并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区分情形分类作出如下处理:
(一)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的,按照本办法举报奖励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矿产资源违法受理范围、无有效违法线索或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及时书面或口头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留存;
(三)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单位、个人,或以举报为名恶意滋扰、不实举报,干扰正常行政执法秩序、骗取举报奖励的,依法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涉嫌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线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矿产资源违法举报范围;
(二)举报反映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行政管辖区域内;
(三)举报内容明确违法主体、准确违法地点、完整违法事实,并配套可支撑核查的基础线索、证据材料;
(四)线索提交前未被自然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掌握,但由多名群众举报同一线索的,仅奖励首位举报人奖励,其余举报人不予重复奖励;
(五)举报线索经核查认定违法事实成立,执法机关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含作出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下列举报人不予奖励:
(一)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等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局等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授意代为举报人员;
(三)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无法办理资金兑付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计奖规则
第八条 经核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实名举报人,州、县(市)自然资源局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人能够如实提供被举报个人或单位的矿产违法事实、具体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及部分现场佐证材料,经核查属实,举报线索与查实的违法事实完全吻合,且对案件查办起到关键突出作用的,依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对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达到非法采矿刑事案件法定立案追诉标准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实名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10000元;
(二)举报人能够如实提供违法主体、完整违法事实、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及部分现场佐证线索,经核查举报内容与查实违法事实相符,违法案件矿产品价值不足10万元,仅作行政立案查处、未达刑事追诉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5000元;
(三)举报人能够如实提供违法主体、违法事实、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基础线索,经核查举报内容与查实违法事实吻合,违法案件矿产品价值不足5万元以下、仅作行政立案查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3000元;
(四)举报人仅能够如实提供违法地点、违法时段简易线索,经核查举报内容与查实违法事实基本吻合;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矿产资源实质性损害,且违法主体主动停止违法、自行整改消除隐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从轻处置的行政案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1000元。
第九条 举报奖励坚持一案一奖、一事一核、不重复计奖,按以下情形兑付奖励:
(一)多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情形。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先后单独就同一违法事实、同一涉案主体、同一违法矿区分别提交举报线索的,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系统登记受理时间为排序依据,仅对受理时间最早的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后续重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不再发放奖励;
(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情形。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核发单次奖励,奖金由第一署名人凭有效证件领取;第一署名人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他联名举报人代领,奖金分配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协商,主管部门不予调处;
(三)单次举报含多项独立违法行为情形。首次举报材料同时反映两种及以上互不包含、可独立立案查处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不同违法事实分别立案、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按照独立案件数量分别核算、分次发放举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存在包含关系线索情形。同一举报人先后提交两条或多条举报线索,后举报事项内容完全或部分包含在先举报已核查处置的违法事实的,对前后线索重合、内容重复部分不予重复奖励;仅对新增、未核查、独立存在的违法事实单独核算奖励。
第四章资金兑付与保密管理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州、县(市)财政予以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审核拨付,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规兑付奖金,资金管理、拨付、发放全过程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处罚或移送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申领奖金,资金到位后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应在收到通知60日内领取,逾期无正当理由未领取的,视作放弃奖励,相关款项按财政规定退回同级财政。
第十一条 参与线索举报受理、案件办理及负责发放奖励的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信息,严禁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规依纪严肃追责。
第十二条 州、县(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台账,一案一档、全程留痕,完整留存举报、办案、罚没、奖励领取相关纸质及电子资料,账证一致,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五章正向激励与责任追责
第十三条 在执法过程中主动深挖摸排违法线索、成功捣毁盗采团伙、查处隐蔽盗采点位,以及涉案价值巨大、推动刑事立案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执法人员,将案件攻坚实绩纳入年度综合考核重要指标;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在评优评先、职级晋升、岗位择优推荐、专项业务培训中予以优先倾斜。严禁弄虚作假,不得将日常巡查工作虚报为重大案件突破成果;存在虚报实绩骗取表彰奖励情形的,依规撤销相关荣誉并严肃追责。
第十四条 州、县(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给予政务、党纪处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教唆或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举报奖励资金;
(二)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挤占举报奖励专项资金;
(三)无正当理由推诿、拒绝受理举报,受理后未按期核查、处置、答复举报人;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泄露办案线索,为违法行为提供庇护;
(五)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奖励发放相关保密信息;
(六)干预案件查办,向办案、监督人员违规说情、打招呼、施加压力;
(七)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应当承担纪法责任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克州行政辖区内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工作,如本办法同上级出台政策有冲突或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由克州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