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区信息公布
| 索 引 号 | MB1973541/2026-00021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6-10-20 12:13 | 发布日期 | 2026-10-21 12:11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发文单位 | 克州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林业和草原局 |
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公布克州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信息。
一、禁火期
每年的3月1日起至10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克州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湿地及其周边150米范围内区域,国省干线、专用公路以及农村公路(包含县道、乡道、村道)道路两侧林带为禁火区。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二)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等。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未经批准的施工用火。
(五)农林接合部位焚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三、责任落实
(一)各县(市)要加强扑火队伍和护林员扑火训练演练,定期维护保养灭火装备,要时刻处于临战状态,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
(二)森林、草原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三)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从事野营、祭祀、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服从森林草原经营(管护)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草原经营(管护)单位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六)在森林草原或者距离森林草原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防火设施、设备。
(七)在森林草原防火区或距森林草原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应当由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八)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九)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林草等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各县(市)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农村广播、横幅标语、电视、报刊、微信等载体广泛宣传。
五、处罚措施
在禁火期、禁火区域内违规野外用火、引发火险火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0908-119、0908-4235119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908-4230452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值班电话:0908-4221891
2026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