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典型案件公示
索 引 号 | kzlskekzz/2024-0047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21 17:13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
来 源 | 克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阿克陶县莫XX豇豆农药残留不符合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一案
一、案件来源
2024年5月18日,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的农产品检验报告,其中豇豆样品(样品编号:NO:RW20240422)噻虫胺(限量值0.01mg/kg,测定值0.025mg/kg)含量超标。5月23日,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莫XX(农产品)检告〔2024〕1号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RW20240422号),当事人收到该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6月6日,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莫XX涉嫌种植销售的豇豆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案情简介
经调查,当事人莫XX该批豇豆种植面积0.4亩左右,为防治豇豆的虫害,使用了噻虫胺,在还未过安全间隔期就开始收获销售豇豆,未按照技术要求科学使用农药,且未建立生产记录,导致啶虫脒残留含量超标。
三、案件事实
当事人莫XX种植销售的豇豆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经农产品监督抽查抽样检测发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四、处理结果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莫XX作出责令改正不科学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2元;行政罚款500元。
五、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莫XX法律意识淡薄,其违法行为危害了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保障人民“菜篮子”安全。建立健全农药使用档案记录,确保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严格遵守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建立农产品采收上市前检验制度,采取自检或送检方式,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农药残留进行检验,严禁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出场上市,积极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克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