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MB1988890/2026-00068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6-07-15 17:07 | 发布日期 | 2026-07-16 16:29 |
| 文 号 | 〔〕克农规字{2026}1号 | 有 效 性 | |
| 发文单位 | 克州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农业农村局 |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
法(试行)
2.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负面清单
克州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15日
附件1: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经营与监督,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村财村管村用乡监督”的财务管理模式。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为主、支持公益事业的原则,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应配备报账员,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会计、出纳、报账员分工负责、不相容岗位相分离、不得相互兼任。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加强财务人员培训与代理机构监管,提升服务质量。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经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公开时间不得少于15日,涉及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需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重大财务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规范财务收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专款专用;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账外核算、坐收坐支;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入账;定期与银行对账、盘点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第九条规范财务开支审批流程。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注明用途;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十条严格落实财务预决算。年初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布;预算调整履行民主程序;年终及时决算,将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乡镇备案。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十二条加强会计委托代理监管。在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建设,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账务代理工作情况,切实发挥服务、监督的职责。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加强资产清查。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清查在村其它资产,积极与权属行业部门对接,并盘活利用。
第十四条建立资产台账。集体所有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等固定资产,要全部纳入全国和新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管理,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及时更新资产各项信息;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十五条开展评估资产。对资产价值与实际差距较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乡镇成立评估小组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六条规范交易流程。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进入克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做到应进必进;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备案。
第十七条加强资产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五章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资源登记台账。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台账,逐项记录;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应当建立台账,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资源底数清、情况明。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受委托管理的资源,依法采取家庭承包的从其规定,其他经营方式须进入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按规定进场交易;同等条件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二十条加强合同管理。集体资源的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备案;在州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县(市)成立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对经济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六章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坚持以效益为基础,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的原则。
收益分配应按照核实后经营收益、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履行审核和民主程序、组织实施、备案结果五个步骤进行。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经营收益,包括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清收应收款项;做好经济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款项;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计算可分配收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收益、其他。公积公益金按照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原则上计提比例不高于30%。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及组织章程约定,结合当期经营状况,编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方案中须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要事项。
对于多个村民小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村民小组单独核算收益分配比例时,应充分考虑提取资金(比例)用于支持村级公共事业和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负责审核收益分配方案,审核通过后公开收益分配方案,广泛征求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意见,提交村党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审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
审核后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议通过后张榜公示,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二十五条收益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制作收益分配表,成员户代表签字确认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各成员。
收益分配完成后,收益分配发放情况应向全体成员公示,将收益分配方案、会议决议等书面材料、收益分配表及收益分配银行流水凭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指导中心备案。
第七章财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将农村集体“三资”台账、经济合同、财务公开以及会议记录、决议等财务资料分类整理归档,实行专人负责,规范管理档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理事长和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清交集体资产资金和债权、债务的相关凭证和资料,填写资产、财务移交清单,由乡(镇)指派相关人员监督交接,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归档。
第八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公开,建立问题整改台账与跟踪问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二)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三)资产、资金、资源的管理、使用和负债、损益情况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收益(利润)的分配情况;
(六)承包费、租金、利息、征地补偿费等集体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农业项目投资资金及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八)国家拨付以及社会捐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当地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十条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乡(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期届满时应当对资金和账务进行全面审计,每年开展抽查审计,对重大事项开展专项审计。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监事、管理人员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及时报账、提供虚假材料和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和财务管理混乱,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违纪的视情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及理事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和内控程序的;
2.违规发放干部报酬、各类补贴的;
3.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对上级或监事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使用外购或自制收据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规范的开支进行审核审批或越权审批的;
6.违规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出借、出租集体银行账户以及侵占、截留、挪用、挥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时组织力量按政策依法清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
8.违规出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举债借入资金或擅自动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的;
9.在集体资产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核销、变卖和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11.工程建设项目款未依据合同、预决算、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拨付的;
12.阻挠监事会履行职责或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及监事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按职责要求开展“三资”审核、监督的,发现村集体“三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提出整改意见的,或经反复提醒仍不整改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2.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三资”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提出监督意见的;
3.财务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监督移交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的;
4.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其他相关规定的。
(三)村级报账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财务收支情况及货币资金结余情况不清或未按规定设置资产资源登记台账或登记混乱致使资产资源权属不清的;
2.对未经审核、审批或必要附件不齐的票据予以支付报销的;
3.会计资料保管不当致使毁损、遗失或故意销毁原始凭证的;
4.违规公款私存、坐支、白条抵库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或利用职务便利套取集体资金的;
5.未按时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及“三资”使用情况的;
6.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拒绝、阻碍审计、检查和监督巡察的;
7.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其他相关规定的。
(四)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的;
2.未按时做账或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
3.审核不力,对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原始凭证给予入账的;
4.对村级报账员提供的有效收支凭证及合规财务手续久拖不办的;
5.未按时提供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表及相关资料,致使村级财务公开不到位的;
6.对资金审核把关不严,白条入账,大额款项使用现金支付,违反资金支付管理的;
7.不按规定移交会计档案,伪造、变造、隐匿、丢失和违规销毁会计账簿、凭证及财务档案的;
8.违规提供会计档案查(借)阅的,或因保管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9.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乡镇(涉农街道)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审核把关不严、指导服务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导致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或集体经济损失的,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乡镇(涉农街道)挪用、挤占、平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
(二)未指导村级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具体办法或内控操作流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混乱,造成群体性上访等事件的;
(三)未制定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和重大项目审计、村级集体组织重大事务或项目的审核与监督制度或制度落实走过场的;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台账工作指导不力,造成家底不清的;
(五)财务公开工作指导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自2026年8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2: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负面清单
一、资金管理负面清单
1.禁止使用自制收据和“白条”收款;
2.禁止将收入不记账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
3.不得账外核算、坐收坐支;
4.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同意和乡镇政府批准,不得使用集体经费组织外出参观学习考察;
5.未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乡镇研究确定,理事会不得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和实物;
6.不得虚列支出和“白条”抵库,不得伪造原始凭证、涂改发票。
二、资产管理负面清单
1.资产清查不彻底,存在漏查情况;
2.清查结果不公示,未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3.资产清查不彻底,资产台账登记不认真,存在漏登、错登情况;
4.将项目作为资产进行录入;
5.未按照要求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6.资产发包没有履行民主程序,发包没有经过产权交易平台;
7.在资产毁损、死亡、丢失时,没有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及程序处理。
三、资源管理负面清单
1.缺少村级集体资源处置基本流程;
2.村级集体资源处置未履行相关民主程序;
3.应进行招投标或公开协商竞价的未履行相应程序;
4.不签订合同或合同要素不全;
5.集体资源超长期发包、低价发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