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告知书
| 索 引 号 | MB1988890/2026-00032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6-05-08 17:48 | 发布日期 | 2026-05-08 18:11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发文单位 | 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各畜禽屠宰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及广大群众:
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如下:
一、畜禽屠宰企业
(一)严格执行入场查验制度,不得接收病死,死因不明或未经检疫的畜禽。
(二)屠宰过程中发现病死畜禽或检疫检验不合格产品,必须立即停止屠宰,并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严禁注水,注药或掺杂使假,严禁销售、转运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
(四)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二、畜禽养殖场(户)
(一)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应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在指导下进行规范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出售,加工或食用。
(二)严禁将病死畜禽混入正常畜禽销售或作为饲料原料。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和无害化处理登记。
三、对社会群众的呼吁
(一)不购买,不食用病死或异常的畜禽产品。
(二)发现以下线索请立即举报:
1.随意丢弃,抛撒,擅自掩埋病死畜禽,不按规定开展无害化处理的;
2.非法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的;
3.使用病死畜禽,不合格畜禽原料加工肉制品,制售无检疫合格证明,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畜禽产品的;
4.未取得合法资质,非法从事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经营活动的;
5.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及相关资质文件的;
6.为病死畜禽非法处置,制售假劣肉制品提供场地,运输,加工,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7.其他违反动物防疫,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举报方式:
克州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19190085135,也可直接拨打110或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四、法律责任提示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法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将对举报人的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让我们共同行动,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克州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