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现代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
| 索 引 号 | MB1988890/2026-00033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6-04-10 18:32 | 发布日期 | 2026-04-10 18:54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发文单位 | 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为依法规范自治州设施农业发展秩序,推动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与乡村全面振兴,结合克州实际,州农业农村局组织起草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现代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与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级单位、各类市场主体、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5月1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克州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张燕、阿迪利亚・艾合木提
联系电话:18809080286、13779102300
传真:0908-4223313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0日
附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现代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推动设施农业标准化、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高质量发展,稳步提升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质量效益与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群众持续增收和充分就业,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设施农业全链条管理与服务活动,包括规划布局、建设改造、生产经营、良种供给、科技装备、加工流通、品牌建设、用地用水用能、政策扶持、联农带农、质量安全与监督管理等。
本条例所称设施农业,是指利用拱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智能大棚、集约化育苗中心等设施,运用环境调控、节水灌溉、机械化装备、绿色生产技术,开展蔬菜、瓜果、食用菌、花卉、牧草、中药材等集约化、标准化种植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
第三条发展设施农业坚持政府统筹、市场主导、农民主体、企业带动、科技支撑、绿色安全、效益优先、联农带农原则,立足区域产业总体布局,统筹存量设施提质改造与标准化新建,优化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装备先进、链条完善、管理规范、产销顺畅、竞争力强的现代设施农业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责任主体,应当将设施农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资金投入、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促进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政策落地、生产服务、矛盾调处、联农带农等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司法、自然资源、水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林业和草原、气象、金融监管、海关、供销、对口支援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管控指标,科学编制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合理确定规模、布局、棚型标准、主导品类与重点任务,优先利用未利用地、闲置地、低效园地、非耕地发展设施农业,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类推进设施建设提档升级,支持老旧温室大棚的翻建、改扩建和结构加固,盘活闲置低效设施。鼓励集中连片新建宜机化、智能化、节能化、安全化、标准化温室大棚,确定适合当地的主推棚型并制定建设标准,提升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温室大棚,经权属主管部门认定为长期闲置、撂荒或者低效利用的,应当建立常态化排查清理机制,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和集中清理整治,通过托管经营、重新发包、合作经营等方式分类盘活、规范利用、提升效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因地制宜优化设施农业产业结构,巩固设施蔬菜产业,加快发展特色设施产业,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引导县域形成特色优势产业集群,提升产业集中度和市场核心竞争力。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设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支持开展适宜本地优良品种选育、引进和示范推广,健全良种供应和技术推广体系,强化种苗监管和种源安全保障,加强农业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市场化良种应用推广机制。
第十条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推行绿色标准化生产,普及嫁接育苗、基质限根栽培、水肥一体化、棚面除尘、绿色防控、地膜回收、尾水处理等技术;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记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设施农业装备现代化、智能化升级,统筹生产环节、加工环节、温控环节、储运环节设施装备优化配置,加大关键短板装备推广支持力度,全链条提质增效、节本降耗。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将关键短板装备纳入补贴范围,提升全链条机械化、智能化、自动化水平。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科技协同支撑,支持科研院校、龙头企业、农技推广机构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围绕设施农业关键技术开展研发集成与示范推广,健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快先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应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设施农业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依托院校专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高素质农民培育、援疆交流协作等渠道,培育产业带头人、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技能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设施农业领域相关人才评聘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鼓励组建产业化联合组织,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托管服务、技术指导、产销对接等社会化服务功能,提升产业规模化、组织化、市场化发展水平,带动农户融入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体系。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支持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吸纳带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创业。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统筹落实各类就业帮扶、社会保障及产业扶持等政策。强化对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位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辖区内的设施农业项目资产,优先确权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确权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施农业资产,应当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规范运营管理,防范资产流失,保障资产保值增值。设施农业固定资产发包经营,应当统一使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村集体资产规范性合同模板,明确权利义务、承包期限、效益标准、考核约束、违约责任、合同终止与收回等事项。设施农业固定资产承包期限为三年至五年,严禁签订超长期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期满后,应当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价或协议成交方式规范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杜绝长期垄断和低效占用集体资产。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设施农业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副产物加工扶持力度,补齐加工短板,提升农产品商品率、降低损耗率。支持加工企业技改升级、创新产品、塑造品牌,提升增值效益。统筹布局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集聚龙头企业、科研与检测服务资源,强化产业协同配套能力。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现代冷链物流体系,科学布局产地冷链集配中心与仓储保鲜设施,统筹公路、铁路、航空运力,完善冷链物流节点。依托定点帮扶、对口援疆资源搭建长期稳定产销对接平台,健全线上线下融合产销渠道。依托区位、口岸开放和中吉乌铁路通道优势,有序拓展外向型农业发展空间,优化农产品跨境通关和贸易服务保障,培育农产品外贸经营主体,规范发展跨境农业贸易,提升设施农业对外开放合作水平。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品牌强农战略,打造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发展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支持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等展销活动,提升克州设施农产品知名度、美誉度与市场竞争力,培育具有区域特色的设施农产品品牌体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涉农财政资金、援疆帮扶资金和社会资本,重点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落实信贷支持、贴息补助、政策保险、项目扶持等相关政策,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设施农业规范有序、适度规模、集群化高质量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设施农业专属信贷产品,按规定开展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融资贷款;支持将温室大棚及附属设施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降低生产经营风险,健全金融支农体系。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严格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政策;实行用水定额管控,全面推广高效节水技术;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优惠价格,鼓励新能源与设施农业融合发展。严禁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或违规开展非农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设施农业统计监测、信息发布、产销研判、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生产动态、市场行情、气象灾害、病虫害等监测预警,提升产业运行调控与服务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违规非农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在农业投入品、生产标准、质量安全等方面违法违规的,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设施农业扶持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设施农业规划审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