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行政执法人民群众监督评价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索 引 号 | 010478489/2026-0004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6-07-06 18:18 | 发布日期 | 2026-07-06 19:31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克州司法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司法局 |
为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利,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克州司法局起草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行政执法人民群众监督评价制度(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宝贵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途径于反馈至克州司法局。
联系电话:0908-4235629;传真:0908—4231767。
附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行政执法人民群众监督评价制度(征求意见稿)》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司法局
2026年7月6日
附件: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行政执法人民群众监督评价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令第825号),健全人民群众监督评价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克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组织)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民群众监督评价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监督、客观公正;
(二)公开透明、便民高效;
(三)闭环管理、跟踪问效;
(四)结果导向、刚性运用。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克州行政执法人民群众监督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结果运用。各行政执法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群众监督评价的具体落实。
第二章 监督评价主体与对象
第五条 监督评价主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企业代表、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等社会各界。
第六条 监督评价对象为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重点监督评价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滥用执法权或自由裁量权基准、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粗暴执法、执法不公、执法不廉等问题。
第三章 监督评价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监督评价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是否规范;
(三)法律适用、裁量基准是否准确统一;
(四)执法作风、服务态度、办理效能是否良好;
(五)是否存在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
(六)执法信息、执法结果是否依法公开;
(七)群众合理诉求是否及时回应、妥善处置。
第八条 评价实行五级量化评价:
(一)非常满意(90—100分);
(二)满意(80—89分);
(三)基本满意(70—79分);
(四)不满意(60—69分);
(五)非常不满意(60分以下)。
“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为差评,实行重点督办、限期整改、回访复核。
第四章 监督评价渠道与方式
第九条 线上评价渠道: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大厅评价器即时评价、投诉邮箱、网上调查问卷等。
第十条 线下评价渠道:
(一)政务服务大厅、执法窗口意见箱、现场问卷;
(二)座谈会、走访调研、问卷调查;
(三)信访、来访、来电登记。
第十一条 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群众代表、媒体记者等人员中聘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设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参与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提出监督意见。
第五章 评价实施与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评价信息处置流程:
(一)收集登记:对群众评价、投诉举报逐一登记,明确来源、内容、诉求、联系方式;
(二)分类交办:一般评价7个工作日内转相关执法机关;差评5个工作日内交办督办;
(三)整改落实:执法机关对交办问题逐项整改,一般问题5个工作日内办结反馈,复杂问题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反馈;
(四)回访复核:司法行政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复核,主动联系反馈人员进行回访,核实整改成效;
第十三条 对群众反映集中、反复出现、影响恶劣的执法类问题,司法行政部门可开展专项督查、案卷评查、现场核查,督促立行立改、举一反三。
第六章 结果运用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群众监督评价结果作为以下重要依据:
(一)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部门绩效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二)行政执法机关评先评优、示范创建;
(三)执法人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级晋升、绩效奖励。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群众评价、投诉举报置之不理、拖延推诿的;
(二)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屡改屡犯的;
(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粗暴执法、趋利性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打击报复监督评价人、泄露评价人信息的。
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群众监督评价工作,健全内部受理、处置、反馈机制,确保渠道畅通、响应及时。
第十七条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执法现场等多种形式,公开监督评价渠道、方式、流程,提升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