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索 引 号 | 010478489/2026-0002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6-04-10 16:27 | 发布日期 | 2026-04-10 17:47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发文单位 | 克州司法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司法局 |
为贯彻落实年度立法计划,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市场主体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克州工作实际,克州发改委起草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克州司法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对立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途径于5月10日之前反馈至克州司法局。
联系电话:0908-4222539 传真:0908-4231767
附件1:《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条例(草案)》
附件2:《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条例(草案)》制定说明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司法局
2025年4月10日
附件1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市场主体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治理原则】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分类处置、协同联动、标本兼治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构建长效机制。
第四条【政府主体责任】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信息共享、提醒督办、监督问责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防范和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排查,及时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账款拖欠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可以进行函询约谈,对情节严重的,予以督办通报,必要时会同拖欠单位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牵头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机制,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动态监管。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源头治理、过程监管、投诉办理和清欠督办工作。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发包、承包、转包、分包等行为,防范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相关的项目审批、资金监管、国有企业监管审计监督、金融服务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防范和治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刑事犯罪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处置因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优化营商环境、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和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推动建立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信访部门负责引导群众合理反映诉求,及时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的信访事项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单位,并督促其依法办理。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第七条【支付主体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款项,不得以内部审计、决算审批等非合同约定事由拖延支付,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垫资建设。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国有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款项;其他大型企业依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八条【用人单位职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当日一次性付清所欠付的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续存手续;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考勤;落实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十条【转包、违法分包的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清偿;分包单位不清偿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挂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审核资金来源和筹措方案,无明确、足额资金来源的,或者资金筹措方案不具备可行性的,不得立项审批;资金未落实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未批先建、超概算建设。
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保障工程款拨付到位,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支付款项,杜绝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应急周转金制度】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应急周转金制度。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者发放基本生活费,用于解决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农民工基本生活紧迫困难。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迅速介入、妥善处置,必要时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者发放基本生活费。
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追偿。
第十三条【投诉举报平台】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畅通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专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范围和办理流程。
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诉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主管的原则,及时分派处置。
相关处置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调查核实情况;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拖欠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情况复杂、双方存在争议的,相关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引导诉求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第十四条【摸底排查与台账管理】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内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情况。对排查发现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当建立管理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处置措施和办理时限,实行动态管理、跟踪督办、销号处置,确保问题限期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通过加强预算管理、提升公共资产效益、盘活利用资产资源、提升经营收入、压降成本支出等方式,统筹筹措资金做好支付保障和清欠工作。
第十五条【追责问责与失信惩戒】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追责问责机制,对在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追责问责、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条例(草案)》
制定说明
按照立法工作要求,现就《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和立法依据
(一)制定必要性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国家先后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构建根治拖欠问题的制度体系。结合克州实际制定该条例,是将上位法要求落地落细、压实各方责任的法治举措。
破解本地突出问题、维护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当前克州仍存在机关、事业单位、国企账款支付不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隐患、部门协同不足、源头管控薄弱等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固化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中小企业财产权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
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以法治方式规范支付行为、强化监督惩戒,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化解劳资矛盾,筑牢社会和谐稳定底线。
健全协同治理机制的制度支撑。整合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金融监管、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职能,明确权责边界,形成源头预防、过程监管、联合惩戒、纠纷化解的全链条治理格局。
(二)立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地方性法规与政策:自治区相关地方性法规、国家及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根治欠薪、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的政策文件。
结合克州经济社会发展与治理实际,在不抵触上位法前提下进行细化与补充。
二、审查过程
(一)启动起草
由州发改委牵头,联合工信、人社、财政、国资委等部门成立起草专班,多次召开内部研讨会,对《条例(草案)》内容进行反复研究和论证,确保《条例(草案)》结构合理、内容全面、逻辑严谨。同时,州司法局与州发改委、工信、人社、国资委成立专门的调研小组,深入克州阿图什市、阿克陶县实地调研,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情况,通过不断完善,形成初稿。
(二)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形成后,通过政府网站、书面函件等多种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州直部门、企业代表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三)合法性审查
2026年4月10日州司法局收到州发改委转发的《条例(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条例(草案)》条文及依据对照表;与《条例(草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资料汇编开展全面的合法性审查。从制定主体与权限、程序合法性、内容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重点审查《条例(草案)》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权力设定和义务分配等问题。经审查,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5条,并与州发改委积极沟通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并再一次书面征求意见和州人民政府官网征求意见。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责任不清、协同不足:解决多头管理、推诿扯皮问题,明确政府统筹、部门监管、属地负责、企业主体责任。
支付期限不规范: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账期过长、以内部流程拖延支付问题。
政府项目资金缺位:解决无资金来源立项、超概算、拖欠工程款引发连锁欠薪问题。
投诉处置不畅:解决渠道分散、办理不及时、争议化解机制不健全问题。
四、主要内容说明
本《条例》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1.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第一条、第二条):明确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2.治理原则与责任体系(第三条至第六条):确立“源头预防、分类处置、协同联动、标本兼治”的原则,细化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3.支付主体责任(第七条、第八条):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和时限要求。
4.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总包代付、违法转包分包清偿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5.政府投资项目保障(第十一条):强化项目资金审核、预算保障和拨付监管。
6.应急周转金制度(第十二条):设立应急周转金,用于解决农民工基本生活困难,并明确追偿机制。
7.投诉举报与处置机制(第十三条):畅通投诉渠道,明确分派、调查、调解、责令整改等程序。
8.排查台账与清欠机制(第十四条):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行销号处置。
9.追责问责与失信惩戒(第十五条):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和联合惩戒。
10.施行日期(第十六条)。
五、与有关部门协调情况
起草期间多次召开部门协调会、座谈会,就职责划分、监管措施、资金保障、惩戒机制等核心内容充分沟通。经州人大邀请江苏人大对《条例(草案)》进行指导后,各部门对《条例(草案)》主要条款无原则分歧,意见均已吸收采纳,未遗留重大争议事项。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本《条例(草案)》未新设行政许可,不违反上位法禁止性规定。付款期限、清偿责任、应急周转金等条款严格对标上位法,结合克州细化可操作。罚则部分遵循过罚相当,以信用惩戒、行政问责为主,与现行执法权限匹配。建议预留宣传培训与准备周期,自公布之日起合理期限后施行,保障平稳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