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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公告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2-02866 主题分类 司法
名        称 关于公开征求《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公告
成文日期 2022-09-29 11:34 发布日期 2022-09-29 18:50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废止
发文单位 克州司法局 发布机构 克州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2022年度行政立法工作计划,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防范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结合全州工作实际,克州住建局起草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施工现场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自治州司法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对立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途径于10月29日之前反馈至克州司法局。

联系人:张俪

联系电话:0908-4222318

传真:0908-4231767

联系地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天山路东38号克州司法局

邮政编码:845350

附件:1.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起草说明


克州司法局

2022年9月2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草案)

第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参建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施工组织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防疫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参建单位、个人从业行为,防范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克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施工现场定义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活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适用范围参与项目建设活动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管理职责克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倡导意见鼓励施工现场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第二章参建单位的职责

第一节建设单位职责

第六条【项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足额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防治扬尘污染费。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履行勘察设计文件程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同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八条【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科学合理划分标段,严禁盲目压缩工期和造价,不得迫使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

第九条【组织验收建设单位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到场对主体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相关人员因特殊情况不到场,应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委托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条工程检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不得篡改、伪造检测报告,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节施工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工程承包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十二条【项目班子配备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配备项目班子进驻施工现场,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编制符合工程实际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通过审批,在施工过程中要贯彻落实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四条危大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办法、规程的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严格按照专家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十五条质量、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活动,实施样板引路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制定科学的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闭合,严格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依法向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隐患信息。

第十六条【消防管理】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保持消防车道畅通,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相关交底工作】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人员或者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节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职责勘察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并对可以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项目安全、质量承担勘察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勘察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好现场作业封闭围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职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危大工程和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指导意见。对具有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加强与勘察单位的沟通协调,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保障设计成果、勘察文件与施工现场相符合,为基坑和基坑支护工程提供有效的支护措施建议。

第四节监理单位职责

第二十条【监理班子配备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并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应当对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等在岗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经过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有针对性的、科学合理的、切实可行的监理规划和危大工程专项监理细则、旁站监理方案等监理文件,强化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安装前的检查。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应当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经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当在岗履职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验收;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安全隐患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节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管责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施工安全质量监管,加大巡查力度,依照有关规定、办法、规程和本条例,对施工现场办理施工许可证、勘察设计文件、监理大纲、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质量保障措施、关键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执法检查,突出抓好主体结构、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危大工程、施工用电、高空作业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监管。

第三章施工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机械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保障施工现场标准化、危大工程、消防管理、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结合场地特点和施工设施的规划布置,包括出道路、上人马道、上人电梯、材料堆放、塔吊、制作加工场地、施工用电、防尘降噪、消防设施、环形消防车道、工人宿舍、临时办公场所、卫生防疫设施、食堂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二十五条人员管理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制定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设置实名制通道,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现场履职情况考核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由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地上传至实名制系统。

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项目负责人到岗率达到80%以上,项目总监到岗率达到30%以上。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它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擅自变更或撤离。

第二十六条【安全、质量管理施工现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做好工程质量保障施工现场标准化和信息化、危大工程等安全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建筑施工标准化工地建设的规定,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制定实施方案,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实施标准化工地建设和企业标准化建设。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自治区智慧工地建设标准》《自治区智慧工地建设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智慧工地建设,确保智慧工地“应建尽建、应接尽接”。

第二十八条【应急救援】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编制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并结合相应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自然灾害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事故上报要求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环境卫生防疫管理

第二十九条【降噪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第三十条【夜间施工许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第三十一条【扬尘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治理措施,常态化开展扬尘治理专项检查、整改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卫生防疫管理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根据需要制定和执行的防暑、降温、消暑、防病等措施建立卫生防疫责任制度,并落实到人。

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盲目压缩工期和造价,迫使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未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擅自减少检测项目和数量的。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予以信用惩戒;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将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进行再分包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项目班子或者项目班子履职不到位,《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未通过审批进行施工,危大工程不符合相关规定,造成事故的;

(三)未落实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制度;

(四)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予以信用惩戒;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造成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予以信用惩戒;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三十七条【相关部门责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承担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造成事故的,或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承担责任的人员及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

关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根据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2022年度立法计划,克州住建局(人防办)积极开展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根据立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克州住建局(人防办)起草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草案)》,现就《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起草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州基本情况

建筑业是我州国民经济最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全州建筑业企业总数逐年增多。近三年,全州建筑业产值约68.84亿元,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工建筑面积每年保持在100万平方米至130万平方米,建设规模从零散小型项目向中大型项目发展。截止20229月,全州建筑企业97家。

二、立法必要性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不但是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前提,而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全州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市场发展较快,建筑从业人员快速增加,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方法不断应用的现实背景下,建筑业安全生产面临许多新挑战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提供保障,实现服务与监管相结合,有效解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条例》起草的主要思路

《条例》主要参建单位的职责施工组织管理环境卫生防疫管理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及相关行业部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起草。通过四个方面的详细阐述,进一步规范全州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解决了目前施工现场中的难点、焦点问题,基本达到了开展《条例》立法工作的主要目的和意义,对于自治州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绿色运行具有深远的意义。

四、《条例》的起草过程

一是主要依据。克州住建局(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依据,结合自治州实际,起草了《条例》

二是成立起草领导小组。为确保立法起草工作顺利开展,2022720日,克州住建局(人防办)成立了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起草小组,强化了组织领导,明确了责任分工。制定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具体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提出了工作要求,保障了工作有序推进。

三是广泛开展调研。克州住建局(人防办)结合实际,于2022725日制定了《调研提纲》,726日赴阿图什市开展了实地专题调研工作,727日通过视频会议形式向阿克陶县开展线上调研,组织县(市)住建局(人防办)、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广泛参与,听取现行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焦点难点方面以及意见建议。克州住建局(人防办)结合调研情况,于729日开始组织县(市)向广大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发放《调查问卷》,了解相关企业的问题、需求和意见建议,为《条例》的起草奠定基础。建筑企业、监理企业的《调查问卷》约45份,克州住建局(人防办)针对反映的落实建筑实名制管理、夜间施工、防尘降噪、智慧化信息化工地建设等45条意见在《条例》中进行了完善。

四是征求意见建议。为了收集各方面对《条例》的意见建议,克州住建局(人防办)通过在网站公布、抄送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分别于814日、831日召开线上讨论会,征求了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住建局及其辖区的施工企业的意见,对于征求到的意见建议积极与被征求单位沟通,了解意见建议的出处和有关政策法规,可采纳的都在《条例》中予以修订,不予采纳的给予解释说明。为了确保《条例》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符合实际性,克州住建局(人防办)于819日采取视频会议的形式,聘请自治区建筑协会11名专家对《条例》进行了论证,由州住建局(人防办)副局长主持召开了《条例》的专家论证会,邀请了县(市)住建部门和建筑企业参加,专家共提出了意见建议140条,已采纳96条,未采纳44条(未采纳的意见建议主要是因为在上位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已认真进行了修改;913日,采取视频会议的形式,聘请自治区5位专家《条例》进行了评审,由州住建局(人防办)副局长主持召开了《条例》的专家评审会,邀请了县(市)住建部门和建筑企业参加,专家共提出了意见建议40条,已采纳38条,未采纳2条(未采纳的意见建议主要是因为在上位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已认真进行了修改。

五是起草《条例》初稿。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州的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州住建局(人防办)起草了《条例》(初稿),反复修改了12稿,修改时间分别为第一稿83日、第二稿88日、第三稿823日、第四稿825日、第五稿829日、第六稿93日、第七稿96日、第八稿98日、第九稿916日、第十稿924日、第十一稿926日、第十二稿928,并召开局务会再次讨论,会议一致同意向州司法局送审。《条例》的多次反复修订,为《条例》的最终确定和后续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六是召开听证会。为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州住建局(人防办)在政府网站发布听证会公告后,于923日邀请州人大、政协、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委、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农业局、乡村振兴局、公安局、消防支队、水利局、农业局、工信局、政资中心、阿图什市住建局和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筑企业、监理企业、设计企业等单位共计31人参加听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解读,与会人员积极发表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59经过认真核对和研究,共采纳可行建议意见44对于未采纳意见也进行了沟通和说明。听证会的圆满举行为后期条例的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政策解读主体:克州司法局

政策解读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克伊木·阿不都热衣木,克州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日常解读人,张俪,克州司法局四级调研员。

联系电话:0908—422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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