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告知书
索 引 号 | kzlskekzz/2024-0037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12 1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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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
来 源 |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克州酒类经营单位: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饮酒不仅会损害他们的身体健康,还会影响他们的性格塑造,让他们做出一些错误的判断和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违反规定将依法处置。现就全州酒类经营单位依法落实主体责任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监护人等共同职责。
二、商场、超市、烟酒专卖行、便利店、餐饮店等相关经营单位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
三、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应从自身做起,不让孩子代买酒水,不在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饮酒,帮助和带动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四、如发现向未成年人售酒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州、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少年强则中国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共同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让未成年人在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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