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克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索 引 号 | 010478147/2026-00072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6-09-04 19:53 | 发布日期 | 2026-09-04 19:23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发文单位 |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价格等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克州工作实际,克州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克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相关规定,现将全文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026年9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克州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0908-09084234603、0908-4223238(传真)
电子邮箱:nesmgl@kz.xjaic.gov.cn
联系地址:新疆阿图什市帕米尔路29号(克州市场监管局法规科)
邮政编码:845350
附件1:《克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克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4日
附件1
克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特种设备、产品质量、价格等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原则
本办法举报奖励为属于克州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一般违法行为,是为本地区属地补充激励机制,仅适用于罚没款不足10万元,是上级细则未覆盖的较小额、轻微违法情形。10万元以上重大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统一标准,本办法不增设、变更、限缩上位文件奖励规则。
第三条适用领域
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克州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互联网、电话、信函、窗口等渠道,向克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违反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全、价格等相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由克州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活动。举报人需要实名举报,匿名举报者申领奖励必须实名提交身份材料。
第四条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州局办理案件的举报奖励资金按年度纳入预算,由州级财政经过财承能力评估后予以保障;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案件所需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经过财承能力评估后纳入预算保障,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规范奖励资金审核、审批、发放程序,建立举报奖励资金管理台账,完整留存奖励审批、发放相关资料。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举报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五条奖励条件
予以奖励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并提供关键证据的;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克州市场监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克州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
(四)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
(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奖励条件。
第六条奖励原则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奖励发放至第一署名人,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监管部门不参与举报人内部奖金分配纠纷;经认定为团伙牟利批量举报的,不给与举报奖励;
(二)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三)一个举报中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克州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分案查处的,可以分别就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七条不予奖励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克州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举报人采取教唆、利诱、欺骗、胁迫等方式诱导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又就此进行举报的;
(四)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等方式骗取奖励,或者举报人利用举报以恐吓、要挟等方式牟利的;
(五)举报内容已事先被克州市场监管部门掌握,或者同一举报内容已获其他奖励的;
(六)举报人系被举报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组织者或者主要策划者的;对于在违法行为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或者系被胁迫、被指使参与,且主动提供关键证据的内部举报人,不适用本项不予奖励规定;
(七)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认定规则
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结合以下行为特征进行综合判定:
(一)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数量、次数、频率等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或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具体认定可参考以下因素:同一投诉举报人一年内向克州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含撤回)累计10件次以上;同一投诉举报人三个月内向同一经营者或者同行业其他经营者反复投诉举报3件次以上,且针对相同或相似商品、服务的;单次购买商品数量明显超出家庭合理用量,或购买频次明显异常。
(二)明知或者应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问题,仍然大量、多次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要求经营者补偿或赔偿。
(三)同一投诉举报人对同一经营者短期内大量投诉举报,或不同投诉举报人通谋后分别投诉举报同一经营者。
(四)投诉举报内容、行政复议申请、诉讼请求等呈现格式化、模板化特点;投诉人有拒绝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等渠道答复的异常行为;举报人存在明确提出可以将自身信息告知被举报的经营者等明显不符合正常举报逻辑的行为。
(五)冒用他人名义投诉举报,不配合核实验证身份信息;投诉不提供真实姓名、身份信息,提供的身份号码、通讯地址不实;投诉人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核实证据或拒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
(六)不同投诉举报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电子邮件、同一联系地址,提供相同的购物凭证、订单号,或者利用同一证据材料投诉举报不同经营者等组织策划情形。
(七)同一主体一年内提出或者撤回投诉举报等数量明显异常。具体认定可参考以下因素:一年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或者撤回投诉举报20次以上的(同一事项的重复诉求除外);同一投诉举报人购买商品或服务因投诉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商品或接受相同服务并索赔的。
(八)未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仅以证照问题或者以标识标签、说明书、宣传材料等轻微违法行为为由向经营者索要财物。
(九)无实际消费关系,以投诉举报、对外曝光、恶意差评等方式要挟经营者给付财物。
(十)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进行索赔或举报;反复滋扰经营者,以顾问费、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向经营者索要财物;历史投诉记录存在与经营者协商高额赔付、索要封口费、胁迫私了等相关证据。
(十一)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以公共场所(宾馆、酒店等)为收件地址,未实际签收、使用相关商品,却以相关产品存在问题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经营者补偿或赔偿。
(十二)多次(3次以上)投诉后明确表示不接受线下调解,执意高额索赔,甚至以不合理理由坚持特定答复形式。
(十三)通过社交平台加入职业索赔交流群、批量转发举报模板、组队跨区域举报牟利。
(十四)其他符合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特征的行为。上述认定标准中的数量参考值,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细化调整,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设定的参考值。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九条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奖励核算标准
克州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的案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金额的5%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金额的3%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金额的1%给予奖励。
克州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且罚没金额不足5000元或者无罚没金额的案件,给予50元奖励。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启动奖励程序
克州市场监管部门在举报查证属实结案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并做好相应记录。告知内容应当包括:
(一)奖励申请的期限、方式、所需材料;
(二)逾期未申请的后果;
(三)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奖励申请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奖励告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告知的克州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填写《克州市场监管举报奖励申请表》。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奖励决定及异议复核
克州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奖励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等进行审定,并将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对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克州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克州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告知举报人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奖励领取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克州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实名银行卡卡号进行报备。举报奖励待财政预算指标下达到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举报奖励复核的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规定期限内。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举报奖励的,受托人应当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举报人或者受托人实名银行卡卡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举报人权益保护
克州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对举报材料、举报人身份及奖励领取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台账与资金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批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案卷归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应将审批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罚没款票据和举报人信息(身份证、委托书、银行卡)等相关奖励手续制作复印件,并由案件承办人员确认与原件一致。原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的副卷中,复印件交财务机构入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九条举报人失信处置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克州市场监管局会同克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2
《克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全、价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克州工作实际,克州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克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市场监管领域举报奖励是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治理的重要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主要针对罚没款10万元以上重大违法行为设置奖励标准。对于罚没款不足10万元、上级细则未覆盖的较小额、轻微违法情形,我州缺少配套的举报奖励操作规范。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同时规范举报奖励资金使用、严格区分正常维权与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防范以举报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办法,对适用范围、奖励条件、奖励等级标准、办理程序、资金保障、保密管理、责任追究等予以明确,保障举报奖励工作统一、规范开展。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阐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意义和上位依据,厘清与自治区举报奖励细则适用边界,明确奖励资金财政保障等总则内容。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具备的条件,列明不予奖励情形,对牟利性职业举报作出界定。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九条至第十条):设置举报奖励等级,明确各类情形下奖励计算标准。
第四章奖励程序(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范举报奖励告知、申请、审定、复核、奖金发放全流程工作程序。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落实举报人信息保密要求,建立台账档案管理,明确相关各方责任追究内容。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为本办法附则,明确文件解释主体、施行及有效期等事项。
政策解读主体:克州市场监管局
政策解读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吐尔干比·托合达逊
日常解读人:努尔斯曼古丽·木提力甫(法规科四级主办)
联系电话:0908-09084234603、0908-4223238(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