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克州分行:关于规范使用“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的提示
| 索 引 号 | 010478147/2026-00056 | 主题分类 | 工商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6-07-28 11:18 | 发布日期 | 2026-07-28 16:54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发文单位 |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为切实维护辖区征信市场经营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5号发布)等法规要求,现就规范使用“征信”“信用评级”字样,面向市场主体、社会公众作出如下提示:
一、未经人民银行许可或备案合法获得相应资质的经营主体,不得擅自从事征信、信用评级业务。如实际从事相关活动,请咨询中国人民银行克州分行办理许可或备案。
二、凡尚未取得许可备案,但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带有“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的经营主体,请及时前往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经营范围调整或者注销手续,防止误导广大金融消费者。相关业务可通过线上“新疆政务服务网”搜索“企业变更登记(备案)”业务申报办理,也可前往登记机关所在行政服务大厅线下窗口现场办理。
三、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提醒广大社会公众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注意核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的经营资质,选择具备法定从业资质的机构办理征信、信用评级相关业务,妥善维护自身财产与信用权益。在此郑重提示:各类宣称“有偿代办征信投诉”“花钱消除不良征信记录”“洗白征信”的“征信修复”均为虚假骗局,请大家提高警惕、切勿相信。若个人信用报告记载信息存在差错、遗漏,可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中国人民银行克州分行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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