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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市场交易中规范使用电子计价秤的公告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4-00199 主题分类 标准
名        称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市场交易中规范使用电子计价秤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23-12-27 17:58 发布日期 2023-12-29 17:43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坚决遏制“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消费权益,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此公告。

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进行强制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进行强制检定,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将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可并处罚款。

克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免费检定。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使用单位可自行送法定机构检定。(送检程序:先登新疆计量智慧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端)登陆网赴址:(http://msjl.xjaic.gov.cn:81申请报检,然后送至克州质量与计量检测所进行检定,地址:新疆阿图什市友谊路北3院,联系电话:0908-7667254)。

对定点集中的农、集贸市场、大型批发市场及其他重点场所,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积极协调、组织计量检定上门服务工作。

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计量器具。各类经营户要主动停止使用不合格的电子秤,配备符合国家标识规范的电子秤。各类经营户在与消费者现场交易时,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明示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量值。如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外观符合要求的电子秤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1、铭牌上应清楚标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及计量法制标志、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数、分度值、最大皮重值(最大去皮量)、准确度等级、出厂编号、制造厂名等。

2、计量检定铅封或出厂铅封必须完好,铅封完好时,不能通过面板按键进行参数调整,不能添加作弊程序;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强制检定,对于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要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集(农)贸市场、超市、批发市场等主办方应落实好主体责任,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零售商品公平秤准确度等级Ⅲ级,e=d的指示称,要求0~500e的最大允许误差为±0.5e,500e-2000e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e,2000e-10000e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5e),并做好保管、维护和使用;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在用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按照强制检定周期进行申报检定。发挥信用监管作用,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适时公示重点经营者消费者投诉信息,建立黄牌警告制度和计量失信退出机制,加强对计量失信商户有管理和惩戒。

四、加大对违法作弊作为的打击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积极发现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电子计价秤违法作弊问题,对涉及群众投诉举报和曝光的经营者,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的企业;严厉打击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超检定周期、具有作弊功能电子计价秤等计量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主体的计量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计量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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