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
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辖区内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并参与处理。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监督检查,参与竣工验收。提出并参与制定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受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和投诉(12369环保热线)。负责对县(市)环境监察机构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情况实施稽查。负责辖区没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指导各县(市)的环境监察工作。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