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图什市跃盛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6-00485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24 16:33 |
| 名 称 | |||
| 文 号 | 克环阿罚〔2026〕11号 |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
当事人名称:阿图什市跃盛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松他克镇肖鲁克村盛浜路91号
我局于2026年6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的情形下,2025年8月15日开始在新疆克州阿图什市松塔克镇肖鲁克村盛浜路91号擅自开工建设阿图什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建设项目,截止2026年6月3日已建设100m³卧式储罐2台,30m³卧室式储罐1台,30m³残液罐1台,车用液化气石油气加气机2台,1层灌瓶间1座,1层238.56㎡办公用房一座,消防泵房一座,加气罩棚一座,以上行为构成了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3日,克州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现场检查照片13份、现场音像资料1份,2026年6月3日克州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该公司实施的“阿图什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建设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2.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 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宋* 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用于证实该公司主体适格和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提取时间:2026年6月3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跃盛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3.《关于阿图什市跃盛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阿图什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建设项目备案投资与项目实际投资不一致的情况说明》、《阿图什市跃盛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阿图什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建设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价值评估报告书》用于证实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66万元(提取时间:2026年6月10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跃盛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用于证实“阿图什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5.《建设项目环评委托技术服务咨询合同》(提取时间:2026年6月3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跃盛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克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3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用于证实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6.《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该建设项目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提取时间:2026年4月1日,提供单位:阿图什市跃盛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7.《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国人部发〔2006〕61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用于证实该公司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属于四类地区、该企业属于微型企业。(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8.行政执法人员阿* * * 、努* * * 执法证复印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资格(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7日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阿罚告〔2026〕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处罚裁量”进行计算:(总投资认定为66万元整)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建设前景:能够通过审批,项目运行状态:未投入生产(使用)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元整(12300元整),责令停止建设。裁量金额:¥12300元整。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元整(123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
户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4563* * * * * * 0293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