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州众博伟业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6-00484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08 13:35 |
| 名 称 | |||
| 文 号 | 克环阿罚〔2026〕10号 |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
当事人名称:克州众博伟业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工业园区重工业园区天二路以东、农民乐公司以北。
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实施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5份、现场影像资料,2026年5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该公司实施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2.克州众博伟业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该公司主体适格以及参与现场检查和接受调查询问的人员身份信息取得该公司合法授权(提取时间:2026年4月14日,提供单位:克州众博伟业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3.《关于克州众博伟业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年产4万吨岩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克环评函〔2018〕28号)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表,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材料用于证实该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及该公司生产过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提取时间:2026年4月14日,提供单位:克州众博伟业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4.《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国人部发〔2006〕61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用于证实阿图什市属于四类地区、该企业属于微型企业。(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5.你公司年产4万吨岩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中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公司现有“活性炭吸附+UV光解”处理设施存在处理效率较低、运行稳定性较差,二次污染处理难度较大(提取时间:2026年4月14日,提供单位:克州众博伟业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6.行政执法人员努***、依***、阿***执法证复印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6年4月14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阿罚告〔2026〕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6年6月8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处罚裁量”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拒不改正;补救措施: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壹佰元整(84100元整)。裁量金额:¥841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岩棉生产线停产整治;
2.处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壹佰元整(841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