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州丰盈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6-00490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08 10:57 |
| 名 称 | |||
| 文 号 | 克环阿罚〔2026〕9号 |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
当事人名称:克州丰盈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帕米尔路68院吉祥小区1栋3单元202室
我局于2026年4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脱硫塔共7条喷淋管线,仅1台喷淋泵运行,其余3台(可运行的)未启动;加药池搅拌泵未启动,加药池内水呈澄清状态,通往脱硫池的加药管无加药迹象,现场未能提供加药台账。经pH试纸监测,4个喷淋池水质对比值仅为1-2,呈强酸性,不符合《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62-2021)6.9.3.2中“钠碱法烟气脱硫PH宜控制在5.5-7.0”要求,加药池水为澄清、静止状态等行为表明企业未按照要求添加脱硫剂(石灰、片碱等药剂),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验收,不符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等有关要求”,综上所述你公司实施了脱硫塔排放口(DA001)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导致二氧化硫、颗粒物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日克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现场检查照片6份、现场影像资料3份,2026年4月23日克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5月11日克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5月11日克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检测结果告知书、2026年3月26日至5月20日调取的你公司在线监测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废气流量、氧气含量小时数据等材料,用于证实你公司在正常生产情况下,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逃避监管的方式的违法行为。(提供(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2.《关于新建年产2000万块页岩烧结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阿环评函字〔2019〕2号)复印件1份、《新建年产2000万块页岩烧结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绿格环验字[2020-LGHJY-017])复印件1份,克州丰盈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年产2000万块页岩烧结砖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页复印件、排污许可证节选页,用于证明该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以及DA001排放口污染物治理方式、排放标准。(提取时间:2026年4月2日,提供单位:克州丰盈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徐*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付海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新任现场负责人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用于证实该单位主体适格和参与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提取时间:2026年4月23日,提供单位:克州丰盈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4.《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国人部发〔2006〕61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用于证实你公司所在地区属于四类地区、企业属于微型企业。(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5.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依***、努***执法证复印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资格(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阿罚告【2026】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自愿放弃以上权利。2026年6月8日你公司向我单位书面形式提出放弃以上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处罚裁量”进行计算: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行为情形: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玖仟捌佰元整(319800元整),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裁量金额:¥319800元整。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玖仟捌佰元整(319800元整);
依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