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克州众博伟业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6-0048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08 13:13 |
| 名 称 | |||
| 文 号 | 克环阿责停〔2026〕1号 |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
当事人名称:克州众博伟业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工业园区重工业园区天二路以东、农民乐公司以北。
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实施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2026年5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克环阿责改〔2026〕9号),责令你公司10日内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5月18日、5月24日克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法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工作。你公司在具备整改能力与条件的情况下,既未按期完成整改,也未向我局提交无法按期整改的书面说明,其行为视为拒不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5份、现场影像资料,2026年5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你公司实施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2.克州众博伟业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你公司主体适格以及参与现场检查和接受调查询问的人员身份信息取得你公司合法授权(提取时间:2026年4月14日,提供单位:克州众博伟业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3.《关于克州众博伟业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年产4万吨岩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克环评函〔2018〕28号)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表1份、《克州众博伟业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年产4万吨岩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复印件节选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材料用于证实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及你公司生产过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提取时间:2026年4月14日,提供单位:克州众博伟业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4.2026年5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5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5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4份,现场影像资料,用于证实你公司在具备整改条件的情况下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整改要求(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5.克州众博伟业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年产4万吨岩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中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公司现有“活性炭吸附+UV光解”处理设施存在处理效率较低、运行稳定性较差,二次污染处理难度较大(提取时间:2026年4月14日,提供单位:克州众博伟业新型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6.《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国人部发〔2006〕61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材料,用于证实阿图什市属于四类地区、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7.行政执法人员努***、依***、阿***执法证复印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6年4月14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岩棉生产线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制定停产整治方案,按照环评、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求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进行检修、生产工艺调整、加装污染治理设施,在具备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满足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稳定达标预期情况下向我单位申请恢复生产。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