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索 引 号 | MB1536253/2026-00536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28 17:08 |
| 名 称 | |||
| 文 号 | 克环奇罚〔2026〕3号 |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 | ||
当事人名称:新疆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XJ8K7T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中亚南路111号5栋10号
我局2026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自2026年4月1日至4月29日,通过私设暗管将在生产砂石料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过三级沉淀池沉淀直接排放至玉山古西河河岸边坡上,生产废水顺着河岸边坡流入玉山古西河内,实施了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示意图、照片(图片)及音像资料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29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以及公司现场负责人马新明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29日、2026年6月25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合奇县别迭里口岸公路建设项目第BDL-2标段项目经理部安环科科长袁*、技术员王*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5月7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以及《别迭里口岸公路建设项目第BDL-2标段砂石料加工建设方案》(提取时间:2026年5月7日,提供单位: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合奇县别迭里口岸公路建设项目第BDL-2标段项目经理部)《别迭里口岸公路建设项目A15安全检查记录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合奇县别迭里口岸公路建设项目第BDL-2标段项目经理部)《别迭里口岸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关于别迭里口岸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审〔2025〕175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5日,提供单位: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合奇县别迭里口岸公路建设项目第BDL-2标段项目经理部),用于证实你公司实施了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公司主体适格以及为法定代表人的事实(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新疆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张*、马*、袁*、王*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用于证实参与调查询问的人员身份信息一致,取得授权委托(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新疆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合奇县别迭里口岸公路建设项目第BDL-2标段项目经理部)。
4.《别迭里口岸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关于别迭里口岸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审〔2025〕175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5日,提供单位: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合奇县别迭里口岸公路建设项目第BDL-2标段项目经理部)、《别迭里口岸公路建设项目第BDL-2标段砂石料加工建设方案》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7日,提供单位: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合奇县别迭里口岸公路建设项目第BDL-2标段项目经理部)和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合奇县别迭里口岸公路建设项目第BDL-2标段项目经理部安环科科长袁国龙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5月7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用于证实项目建设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5月7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现场负责人马*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29日、2026年6月25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用于证实生产废水日排放量10-100立方米(吨)之间。
6.《别迭里口岸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5日,提供单位: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合奇县别迭里口岸公路建设项目第BDL-2标段项目经理部)、马*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25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用于证实排入的河水体类别为Ⅰ类水体。
7.《情况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新疆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天眼查截图、《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提取时间:2026年6月25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用于证实你公司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业。
8.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音像资料2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29日、2026年5月7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用于证实你公司积极改正,主动拆除暗管停止向河道排放生产废水。
9.《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复印件用于证实地区差异中阿合奇县为五类区(提取时间:2026年6月25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10.克州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黄*、赵*、董*、李*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资格(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奇罚告〔2026〕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处罚裁量”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水日排放量(一般排污单位):10吨以上不足100吨;排放去向:Ⅰ、Ⅱ类水体;行为情形: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持续时间:20天以上不足1个月;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五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玖仟柒佰元整(3797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裁量金额:¥3797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379700元整(叁拾柒万玖仟柒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请主动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非税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
户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45630104000293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